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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必要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thj.guizhou.gov.cn);

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省公共服务中心);

3.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微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https://weibo.com/u/3459203960),微信公众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便民资料、咨询会、座谈会。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及分类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相关内容;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可公开的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相关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需要提示市民防护或规避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果可根据情况经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公布;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相关信息;

(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进口、处置状况等相关信息;

(八)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九)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十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四)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7.已列入《非公开信息目录》的信息,免予公开。(见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固定窗“非公开信息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为:贵阳市遵义路59号;

办公时间为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85571133;

传真:0851-85573414;

通信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邮政编码:550002;

电子邮箱:gzssthjtxx@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ysqgk/ysqgksm/,或直接通过网站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进入依申请公开在线申报系统中填写申请公开内容提交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四)申请的处理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明或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费用

对于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邮寄费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0851-8557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