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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6-25 09:31: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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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2018年,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环办厅函〔2018〕3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黔府办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众关切,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一、推进落实“五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全过程。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一)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1.围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传导整改动力,压实整改责任,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办公室、环监局、应急中心)

(二)环境质量信息

2.推进大气环境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全省及重点区域、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认真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月公开全省9个中心城市、88个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监测处、大气处、监测站)

3.推进水环境质量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地表水国控断面采测分离、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各市(州)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按季度公布各市(州)地表水水质监测信息,按月公开中心城市和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监测处、水处、监测站)

4.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土壤污染防治等信息。(土壤处)

5.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土壤处、固废中心)

6.及时公布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信息。(辐射处、辐射站)

(三)行政审批信息

7.做好环评、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固体废物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工作。(环评处、辐射处、固废中心)

8.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在厅政府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本公开环评报告和环保批复文件和相关附件资料。(环评处、辐射处、固废中心)

9.及时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情况。(固废中心)

10.按程序公布自然保护区升级、调整和保护区面积、范围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生态单元创建相关信息。适时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自然处)

11.加强全省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认真开展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的检查记录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综合处)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12.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信息。(环评处、辐射处、固废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在各类特许经营权招拍挂(含排污权)等公共资源交易中,交易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综合处、评估中心)

(五)环境监管信息

14.向社会公布全省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监测处)

15.指导各市(州)环保部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及时公开,结合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及联网工作,公开各地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监测处、监测站、监控中心、政务中心等按职责落实)

16.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清废行动2018”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大气处、水处、自然处、固废中心按职责落实)

17.适时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厅行政处罚及全省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环监局)

18.按规定公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辐射处、辐射站)

(六)投诉举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9.做好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定期通过官网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特点分析及重点案件督办情况等信息。按规定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应急中心)

三、强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权责清单公开

20.及时公开厅系统“三定”方案以及并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信息,按要求做好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工作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约,推进依法履职。(人事处、政法处按职责落实)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21.推进审批事项向网上办事延伸,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开展在线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实现“一站式、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让信息多跑路,方便公众网上办事。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与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融合,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各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文明、礼貌、规范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企业和公众提供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评处、辐射处、固废中心)

(三)加强行政审批许可标准化建设

22.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流程,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名称、时限和反馈结果,细化申请表格和填写示范,完善常见问题解答,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时间。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环评处、辐射处、固废中心)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及时发布有关生态环境信息

23.落实例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承担处(室)、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对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及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保护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众传递及时、准确、权威信息。关注并回应社会焦点热点,释疑解惑,凝聚和增进共识,形成推动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合力。(宣教处牵头)

(二)加强政策解读

2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法规规章解读宣传力度。重要政策出台时,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起草、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在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同步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承办处(室)、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度解读宣讲。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分析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切实增强政策解读实效。[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三)加强舆论引导

25.健全完善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机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充分发挥省级新闻媒体及部门官网、政务微博、微信矩阵群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密切关注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重大舆情,由涉及舆情的相关处(室)、单位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防止误解误读。(宣教处牵头)

五、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26.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厅系统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围绕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更新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各处(室)、单位“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办公室牵头)

(二)认真落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27.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检查力度,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数据共享与集中发布,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监督。(环监局、辐射站、监测站、固废中心、监控中心、政务中心按职责落实)

28.深入推进环境公共设施、排污单位向周边社区居民和公众开放。(宣教处、监测站、固废中心)

(三)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9.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政务服务大厅、厅门户网站、政务“两微”等平台建设,通过厅门户网站、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厅政府网站互动栏目建设,为公众答疑解惑,便于公众第一时间获悉最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务资讯。(办公室、宣教处、政务中心按职责落实)

(四)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30.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单位按职责落实〕

31.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政法处牵头,各处(室)、单位按职责落实〕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以工作质量和实际成效做到经得起社会公众和第三方评估。〔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二)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办公室主任培训,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精心安排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办公室)

(三)加强激励约束。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党风政风、政纪建设,加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办公室、党办)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深化细化,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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