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6 17:31:21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字号: 分享: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我省企业和有关单位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环境信息,是指我厅机关各处(室)和受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解决贵州省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全省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承担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厅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兼任信息公开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业务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监督企业按照国家环保部《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按程序向社会及时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相关内容;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可公开的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相关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需要提示市民防护或规避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果可根据情况经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公布;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对排污许可问题的研究及管理情况,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

  (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进口、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对排污者的征收数额;

  (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

  (十六)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要求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我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www.gzhjbh.gov.cn

  (二)通过我厅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或驻省公共服务中心窗口。

  (三)通过新闻通报会、发布会或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四)依法通过申请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应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经各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通过“贵州环境保护网站”信息报送平台进行发布。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依法向我厅提出申请:

  (一)通过我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zhjbh.gov.cn)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申请。

  (二)寄送信函。地址:贵阳市遵义路59号,邮政编码:550002,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走访的形式,到我厅政务大厅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接待地点:贵阳市遵义路59号(省环保厅一楼大厅)。

  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第十条 对受理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由厅办公室分送到厅相关单位,各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并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将办理结果送交到厅政法处审核后,交办公室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其中: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经省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非公开信息目录》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将区分处理后能够公开的部分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承办处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承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并出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按照《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本企业相关环境信息。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的同时,应依法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依据《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贵州省环境保护

  2016年3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