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执法大练兵补短板、强基础、激活力、抓落实的作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水平、作战能力。现公开发布6起执法大练兵期间查办的典型案例,并对在案件办理中的表现突出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的办案人员予以表扬。
【案例一】
铜仁市杨某某、谭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发现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下木林田氏仓储物流园钢架棚内(以下简称田氏仓储)堆存有大量废旧管材和两堆灰黑色颗粒状废渣,现场有6名工人正在进行废旧管材拆解作业。经深入调查,杨某某于2024年4月20日擅自从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182.07万元收购两个大型废弃冷凝器设备,运至铜仁市碧江区谭峰工作地(铜仁市福傲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拆解。现场拆解后,将废铁及其铅皮共计23.7吨售卖给谭某处理。杨某某将剩下的77.4吨铅管,于2024年4月24日转移至田氏仓储进行拆解。为防止现场物证灭失,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当场查封扣押了仓储场内的废旧铅管和灰黑色颗粒状废渣,保存于田氏仓储内,通过对灰黑色颗粒状废渣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废渣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杨某某、谭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六条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侦查。
【案例二】
黔东南州麻江县石某某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接到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黔南州都匀市与黔东南州麻江县交界处(位于麻江县境内)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问题线索后,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及麻江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发现石某某于2024年4月23日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厂房违法建设铝锭加工点,并于2024年6月25日投入生产,主要利用焚烧、过滤、熔炼等方式对购买的90吨废弃电路板上的电子元件进行铝锭加工。截至检查时,共加工成品铝锭5508公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规定废旧电子元件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石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七条第一款,贵州省公安厅指定黔南州公安局管辖,2024年7月2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将该案移交黔南州公安局,黔南州长顺公安局于2024年7月2日受理该案,并于当天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三】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规范管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于2024年7月18日、8月22日对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在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将约2.4吨病理性医疗废物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院病理性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台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2023年无病理性废物转运申报记录,2024年1月至4月无病理性废物出入库信息等问题。
【查处情况】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依法对该院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5万元。
【案例四】
贵阳市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将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乌当区奶牛场污水处理站疑似存在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问题线索移交至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乌当分局。2024年5月28日,乌当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奶牛场污水处理站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该排口在2024年3月2日至5日、2024年3月23日至24日分别出现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上述时间段自动监测设备无故障状态显示,自动校准和自动标液核查均正常,但负责运维该自动监测设备的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人员在明知设备正常的情况下仍谎报设备故障,将有效的超标数据标记为无效的故障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
黔东南州凯里耀星熔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凯里耀星熔料有限公司2024年7月16至31日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情况。该公司以生产设施故障停产检修为由将2024年7月16日至3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停运状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监测数据处于归零状态,但该时间段的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湿度等数据仍维持在正常生产工况状态。凯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对凯里耀星熔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4年7月16日至31日期间多次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拔掉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部位的采样管路,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氧含量上升至20%以上,同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监测数据也迅速降低接近零值。经向供电部门调取该公司日均用电量数据,2024年7月16日至31日期间的日均用电量与正常生产时段的日均用电量基本一致,且远远高于实际停产状态下的日均用电量。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黔东南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于2024年9月4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受案并立案调查。
【案例六】
黔南州贵州翌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2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查时发现贵州翌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玉砂玻璃生产线并进行生产排污。在设备检修期间,由于生产废水不能完全存储,该公司擅自设置排污管道将含氟生产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累计排放废水2700余立方米,导致下游污水处理厂进水氟化物浓度升高,进而影响三元河水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由龙里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1名责任人实施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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