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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打”自动监控领域)
发布时间:2024-05-15 17:17:33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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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持续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科技赋能,省环境监察局、省监控中心充分运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精准发现问题线索,执法队伍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突显“技防+人防”手段优势,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查处了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挥了示范引导作用。对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发现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2023年8月29日,省环监局、省环境监控中心会同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到企业现场进行检查,经调阅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省平台历史监控数据发现:2022年12月20日和2023年5月19日部分时段,该公司在省平台报告其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对相关时段超标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了修约操作。自动监测设备上的SO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数据与省平台上的差异较大,且期间设备正常运行。经查实该时间段企业SO2超标,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虚假报告,谎称其自动监测设备故障,伪造SO2手工替代监测数据上传至省平台。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2年至2023年期间,该公司及第三方运营单位贵州绿也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通过手工修约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导致其上传至省平台显示的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与实测浓度不相符,未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3月1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红星大龙锰业公司及其员工蒋某、洪某、梁某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比对自动监测数据、调取视频监控录像、数据逻辑分析、异常数据核查,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和运维公司标记历史记录进行筛查,实现问题溯源、及时查处,对排污企业实施有效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案例二】

贵州丰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巡查发现线索,2022年8月2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联合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丰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公司”)运维的某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水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运维人员8月19日对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量程校准,导致斜率及截距发生明显变化。经监测分析,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内瓶身标注为1.5mg/L的量程校准液,实际浓度为2.99mg/L;同时,现场使用浓度为1.50mg/L、25.00mg/L的氨氮标液对排水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测量结果为0.52mg/L、12.51mg/L,测量结果负偏差约为50%左右,设备比对不合格。经调查,丰安公司运维人员利用自行配置与设备设置不符的量程校准液对氨氮自动监测仪器进行量程校准,造成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曲线失真,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偏低。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丰安公司处予罚款13万元。丰安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不服处罚决定,于2023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及2024年3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对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运用了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智慧监管体系成果,监管平台“非现场”发现异常数据情况,通过综合分析排口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参数状态、站房、排口视频监控的人员操作,“非现场”固定以异常数据、设备参数变化、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违法证据链,及时赶到现场固定“问题”量程校准液,开展标液核查、比对监测,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有力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江口县梵净山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监控平台发现江口县梵净山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站房操作人员行为可疑,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省监控中心会同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站房内存放有1桶封口开启插入取水设备的桶装饮用水,总磷在线分析仪采样管断开,用黑色活动胶套连接,现场测试轻拉黑色胶套和白色采样管接头即可分离。通过调取多次自动监控站房监控视频,结合调查询问笔录得知,该公司员工石某、王某等与其运维公司人员赵某在2023年期间,共12次人为断开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样管,将污水处理厂出口水样混合桶装饮用水或自来水稀释,将稀释后水样与总磷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人为干扰实时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予罚款20.8万元;并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通过线上平台发现、固定违规操作、违法证据,线下突击调查核实稀释水样,实现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精准打击,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高效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两部门职能优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四】

惠水生活垃圾处理厂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通过省平台对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惠水生活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惠水垃圾处理厂”)巡查发现:2023年3月22日、26日、27日、29日,运维人员将疑似矿泉水瓶带入自动监控站房,涉嫌用矿泉水对氨氮、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插瓶操作且自动监测设备长期未开展运维。经现场调查确证该厂为掩盖其超标违法行为,多次通过将设备采样管插入混合了矿泉水的稀释水样,以“插瓶”的方式干扰氨氮、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长期未按要求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经标液核查、比对监测发现设备严重失准。

【查处情况】

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该案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诉讼。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惠水垃圾处理厂处予罚款8.4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监控平台历史视频,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比对监测,执法问询锁定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该案件的查处,警醒自动监测运维单位守法,倒逼运维公司培养专业化技术人员,提高运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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