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春华秋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1100006887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58069001-9
法定代表人:侯秋呈
详细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湖潮村庙山农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3年9月23日,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畜禽养殖项目自2008年建成投运以来,水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二)2013年9月22日抽取畜禽养殖废水对场区林地进行浇灌,致使车田河发生污染,影响当地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以上事实,有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3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应急信息专报》(第十三期)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3年10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3年11月5日向我厅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减轻和解除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3]40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关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及申辩意见》等为证。
我厅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你公司要求减轻和解除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运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向环境排放畜禽污水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两项合计向你公司作出罚款七万元(¥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4、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6日
抄送:贵安新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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