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执法监督
榕江县印发“两高”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09-01-20 11:31:44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字号: 分享:

 

200711月8日 ,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榕江县列为全国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示点县。随着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在我县境内的建设,为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 2008年4月2日 ,榕江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朱长林副县长任组长的“两高”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同时印发了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榕江段)建设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榕府办发〔2008〕23号),以加强对“两高”生态环境监察的领导和监管,防止因“两高”建设对榕江县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榕江县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建设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的要求,我县被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为开展环境监察试点地区。为认真做好我县的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指导,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重点,按照“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生态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通过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建设,开展生态监察试点,摸索经验,建立榕江县生态环境监察的执法体系,推动全县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为全国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积累经验。

二、试点监察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生态监察试点的主要范围: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以下简称“两高”)建设施工榕江段环境影响区域。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的内容包括:检查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规定开展项目建设。要求业主在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环评报告书,将与环保有关的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承包者的目标和责任,划定责任区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对重点实施工程的环保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受污染源、水源要进行定期监测,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及噪声等进行治理,废渣要倾到在指定的弃渣场。

三、环境保护目标

(一)水质

施工区域的溪流、河流属《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内,水质不能因“两高”建设工程而下降。

(二)生态环境

保护区域景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生态环境不因工程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区域生态环境不因建设工程而恶化。保护好珍稀植被、树种和古木大树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风景名胜

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不因工程建设而降低风景区的旅游价值,尽可能发挥工程建设对所涉及的风景名胜区的有利影响,促进地区的旅游业的发展。

(四)移民安置区环境

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质量不低于或优于现状水平,使移民安置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移民搬迁安置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法规要求,移民安置活动不加重区域水土流失。

(五)施工区环境

在施工区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施工区及周边的水质、空气质量与噪声环境,使施工区环境质量满足各项环境保护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监测措施

1、水污染监测

污染源监测主要是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监测。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施工区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对施工区引用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行定期定点监测。

2、在施工工段设监测点,随时掌握和控制施工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空气的污染。

3、噪声监测

噪声监测主要区域环境噪声监测,以及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二)治理措施

1、废污水处理

砂石料加工冲洗系统均设置沉砂池、沉淀池,使泥砂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保护施工区域水质。

机械、汽车维修保养,冲洗维修含油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河流。

施工生产废水,办公生活区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河流。若不按标准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废气污染控制

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机械设备须配置相应的消烟除尘设备方能进入施工区,并定期检查、维修,淘汰油耗多、效力低、废气排放严重的老旧设备,确保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办公生活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并对收集的垃圾进行卫生填埋。

钻机安装除尘装置运用产尘较少的爆破技术,砂石料加工尽量采用湿法作业。

加工铺油的沥青时,要安装除黑烟设备,防治黑烟对大气造成污染。

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标准。

若超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施工区域固体废物的排放要有指定的处置场所,不能随意乱排。

做好各标的路基、隧道及桥涵等工程的土石方挖填调配,尽量减少弃土渣量。山体、隧道口开挖土方不得顺坡和沿河倾倒,清淤、清表土等弃方应收集,用于施工变道恢复及道路绿化。

桥梁基础施工应采用围堰灌桩,工程产生的钻渣泥沙要集中处理,严禁抛弃水域和滩涂。不得在距江河岸200米范围内设立料场、废弃物堆放场、施工营地等。

建设产生的固体废渣,必须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若违反规定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噪声控制

改进施工技术,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在学校和居民生活区周边施工,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施工噪声对当地居民的干扰。

五、试点工作组织机构

2007年我县被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领导,保证对“两高”建设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榕江县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朱长林(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贺训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立国(县环保局局长)

  员:刘水录(县财政局局长)

         李明豪(县农业局局长)

         杨光超(县林业局局长)

         杨秀刚(县水利局局长)

         吴礼先(县国土局局长)

         石松敏(县旅游局局长)

         贺诗明(县建设局局长)

         谭晓辉(县公安局政委)

         高兴明(县工商局局长)

           明(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

       张荣平(县环保局副局长)

    潘锦仕(县“两高”指挥部协调部部长)

陆承勇(三江乡人民政府乡长)

         敏(平江乡人民政府乡长)

陈唯平(古州镇人民政府镇长)

朱守碧(八开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保局,罗立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林敏同志、县环境监察大队陈光敏、郑贵榕、杨莉等同志为监察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