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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5]03号):贞丰高家岩煤矿未批先建、未完成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
发布时间:2015-05-08 12:08:1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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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5]03号

贞丰县挽澜高家岩煤矿: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520000000003730

  组织机构代码证:73211352-4

  投资人:杨志选

  详细地址:贞丰县挽澜乡窑上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5年1月8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西南州环境监察局、贞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年产15万吨原煤和洗煤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2)现场对矿井水排口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后,结果显示PH值、COD、NH3-N、Fe等排放浓度均超标;3)未按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以及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下达的限期治理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2015年1月8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黔西南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州环测送检[2015]第001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和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对河南煤化工集团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渣场等十件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黔环通[2014]249号)、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州环通[2014]124号)等为证。

  你矿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第38条和第17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5年3月12日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过委托贞丰县环保局送达你矿,你矿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厅递交书面请示材料要求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5]03号)、送达委托书及其送达回执以及你矿《陈述书》等为证。

  我厅收到你矿陈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你矿洗煤生产线虽已获得贞丰县环保局批复,但15万吨原煤开采项目至今仍未获得环评批复,另外鉴于你矿矿井水超标与未完成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任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且你矿正在积极组织实施矿井水处理设施改造,因此决定对你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适当减轻处罚,对你矿矿井水超标和未完成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任务违法行为实施合并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矿15万吨原煤开采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期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矿未完成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任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八万元(¥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合计对你矿作出罚款十三万元(¥1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账号:2311300104000975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21日

  抄送:黔西南州环保局,贞丰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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