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黔环罚催告字[2015]04号
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公司:
我厅于2014年9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4]25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收到我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时至今日仍未按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实施催告,请你公司务必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要求履行我厅下达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4]25号)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如下: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你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后请及时将缴款凭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厅备案。若你公司逾期仍拒不履行我厅下达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4]25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此催告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若需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蔡承德
电 话:0851-85565499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省环保科技园2号楼(省环境监察局)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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