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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14]49号):剑河中和电力公司城景电站
发布时间:2015-04-02 14:30:34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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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4]49号

贵州剑河中和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2629000030598(1-1)

  组织机构代码证:57710827-8

  法定代表人:杜万青

  详细地址:剑河县招商和商务局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4年12月12日,剑河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剑河城景水电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主体工程擅自于2011年11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安装完成GZTF07C-WP-356水轮机3台、SFWGH-40/4220发电机1台以及31500KVA和16000KVA变压器各1台,完成项目整体工程95%左右。以上事实,有剑河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12月1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4年12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过委托剑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厅递交申请,要求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4]49号)及其送达委托书、送达回执以及你公司《关于请求对城景水电站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剑中电呈[2015]1号)等为证。

  我厅收到你公司的申请材料后,经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情况基本属实,鉴于造成你公司城景水电站项目环评滞后确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决定适当减轻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4、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3月11日

  抄送:黔东南州环保局,剑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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