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4]13号
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020003696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215691-2
法定代表人:陶华碧
详细地址:贵阳市龙洞堡龙水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贵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南明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自1999年建成投产以来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一台10t/h燃气锅炉;(三)未按期完成黔环通[2012]136号文件下达的“对现有废水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废水治理后达标排放”限期治理任务;(四)擅自在污水处理站提升泵房增设提升水泵及排水管,将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排向外环境,新建香辣车间排水管网损坏,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地表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监察局2014年5月1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4年6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4年6月21日向我厅递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要求免除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4]13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关于(黔环罚告字[2014]13号)的陈述和申辩》等为证。
我厅收到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认为你公司要求免除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你公司自1999年建成投产以来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和擅自设置提升泵及排水管排放部分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鉴于你公司的10t/h燃气锅炉一直处于停运状态,且你公司一直在进行废水处理系统的提升改造,整改态度较为积极。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自1999年建成投产以来至今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和擅自设置提升泵及排水管排放部分生产废水两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予以维持;对你公司10t/h燃气锅炉未批先建和未按期完成废水限期治理任务两项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暂不进行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自1999年建成投产以来至今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八万元(¥800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擅自设置提升泵及排水管排放部分生产废水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100000.00元)罚款。
上述两项合计对你公司处以十八万元(¥180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4、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8月20日
抄送:贵阳市生态文明委,南明区生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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