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神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0000000087850
组织机构代码证:76135575-4
法定代表人:王希俭
详细地址:黔西县莲城大道城关镇政府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会同毕节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龙场矿井及选煤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施工期矿井废水进行回用,副井掘进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期矿井废水直接排向外环境,经现场采样后,监测结果显示COD、SS等污染因子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监察局2014年3月20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贵州神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场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0]153号)以及毕节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4年4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过委托黔西县环保局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4年4月24日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免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4]09号)、送达委托书、送达回执以及你公司《关于对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我厅收到你公司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后,经研究,认为你公司已建成了矿井水临时处理系统,对施工期矿井水进行了处理,同时正在实施配套的永久性矿井水处理系统建设,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比较积极,决定适当减轻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第38条规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三万元(¥30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4、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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