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和责任事项依据 |
责 任 事 项 |
备 注 |
|
1 |
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5.《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委厅字〔2018〕84号) |
1.拟订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全省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承担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
|
2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委厅字〔2018〕84号) |
1.组织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组织依法查处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等相关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备案工作,依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3 |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委厅字〔2018〕84号) 7.《关于调整省环境监察局机构编制等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21〕135号) |
1.组织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落实等查验工作。 5.指导协调市县两级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2025年9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