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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5-09-19 09:43:55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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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和责任事项依据

责  任  事  项

备  注

1       

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5.《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委厅字〔2018〕84号)

1.拟订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全省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承担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委厅字〔2018〕84号)


1.组织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组织依法查处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等相关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备案工作,依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委厅字〔2018〕84号)

7.《关于调整省环境监察局机构编制等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21〕135号)


1.组织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落实等查验工作。
2.参与区域、流域联防联控,负责跨区域、跨流域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线索溯源排查工作。
3.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处置和日常演习、救援物质储备等。
4.参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和调查、损失评估工作。

5.指导协调市县两级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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