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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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550002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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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 |
铜仁市德江县煎茶镇老木关组 |
德江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
贵州楚天环境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德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德江县煎茶镇老木关组,占地面积4.97hm2,设计运行时间8000h/a,配置1×5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9.0MW凝汽式汽 轮机+1×9.0MW发电机 。 本次改建项目主要是拟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的1台5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空余的焚烧能力,掺烧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和一般固体废物。仅调整固体废物的焚烧比例,未突破设计处理规模,优先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需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掺烧比例,最大掺烧100t/d,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不超过40t/d,一般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筛选物、餐厨垃圾、废皮革、废纸、废橡胶、废塑料、废旧纺织品、废木材、废烟丝、医疗废物残渣、酒槽、中药渣、农作物秸秆)不超过60t/d,总掺烧比例不超过设计处理规模的20%,不会对现有的焚烧炉配套的环保措施造成明显影响。 本次改建后,企业生产方式及劳动定员不发生变化。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
一、施工期 本项目依托现有垃圾焚烧处理系统掺烧一般固废,不新增用地、不新增生产设备、不新增环保设施、不新增职工,不对现有工程提升改造。无施工期环境影响。 二、运营期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改建后依托现有的烟气净化系统,采用炉内SNCR脱硝+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系统+布袋除尘处理”的工艺处理达标,经80m高一根烟囱排放,能够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要求,氨气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864-2022)、氟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石灰粉、飞灰、水泥、活性炭输送均为密闭输送,活性炭仓、石灰粉储仓、飞灰仓、水泥储仓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除尘器除尘后从除尘器自带的出口风管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依托现有,焚烧炉检修时,垃圾库收集的恶臭气体经应急活性炭除臭设施处理,氨、硫化氢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标准后通过屋顶排气口排放。炉渣池采用密闭+湿除渣方式降低粉尘。厌氧产生的沼气入焚烧炉燃烧处理。设一套火炬沼气燃烧处理装置,作为沼气应急处理,通过管道输送至火炬高空燃烧处置。 垃圾贮坑密封负压,焚烧炉正常运行时,焚烧炉的一次风机从设置在垃圾库顶部的一次风抽气口抽风,将垃圾贮坑的吸风作为燃烧空气送入焚烧炉内。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专用密闭式的垃圾运输车辆,随到随卸,通过自动门将垃圾倾倒进垃圾池中。在厂内设置清洁设施,定期清洗厂内垃圾运输道路。加强贮坑操作管理,垃圾卸料大厅保持微负压环境,定期喷洒除臭剂,减轻异味。厂界氨、硫化氢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标准,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盐酸雾、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本项目不新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仍为300m,大气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建项目无新增生产设备,改建项目实施前后全厂主要噪声源未发生变化。根据现有工程噪声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各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说明现有项目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可行。故本次改建工程实施后全厂各厂界噪声仍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技改项目完成后,全厂废水处理方式不变,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全厂废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初步处理、锅炉化水间除盐设备反冲洗排水、化验室废水、车间和运输引桥等地面清洁废水、初期雨水进入低浓度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100m3/d,采用水解酸化+二级接触氧化生化处理+中水深度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或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洒水抑尘。 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冲洗水高浓度废水进入渗滤液处理站,经“调节池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A/O工艺+MBR超滤膜系统+NF纳滤膜系统+ DTRO”,设计处理规模为300m3/d。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浓液在垃圾热值较高时可喷入焚烧炉,其喷入量以保证不影响垃圾正常燃烧为准。不能回喷时,可回用于配制石灰浆溶液。 锅炉排污水、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水车间浓水:经收集后全部排至循环水池回用不外排。停炉检修期间,锅炉酸洗废水一般3~5年进行一次,用废液泵小流量输送到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用。 4.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主要包括卸料大厅、垃圾池、渣坑、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柴油罐区、盐酸罐区、飞灰螯合固化车间、飞灰暂存间、危废暂存间以及废污水输送管道等,防渗要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中重点防渗区标准进行执行,即防渗系数达到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一般防渗区包括综合管理用房(综合楼)、冷却水塔、循环水池、泵房、生产水池等,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其余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建立场区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按原环评设置的3口地下水监测井及环评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监测运营期厂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5.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项目改建后依托现有的炉渣池暂存炉渣,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飞灰仓、石灰仓、活性炭仓、水泥仓产生的粉尘全部返回各料仓使用。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和初期雨水池污泥,随垃圾一起入炉燃烧。活性炭仓、石灰仓废布袋、水泥仓除尘器布袋送入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 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理,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布置1条线,采用飞灰+螯合剂+水泥+水进行螯合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6.3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专区进行填埋。化验室废液、废矿物油(油桶)、烟气净化布袋(包括飞灰仓布袋)、污废水处理系统废过滤膜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区内飞灰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对地面及裙脚采取防渗措施等,确保暂存期不对环境产生影响。 6.环境风险分析 改建后风险防范措施依托现有的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物资库、应急组织机构等,主要风险防范措施为厂内1座应急事故池(400m3),日常保持空置状态,调节池容积1800m3,具有较大的缓冲调节能力,事故池和调节池可以容纳全厂渗滤液产生量,满足渗滤液处理设施故障时的应急储存。设置1座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厂区的初期降水,有效容积为105m3,对厂区垃圾车运输易造成污染的道路、地磅区域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后进入厂区渗滤液处理系统。厂内雨水沟设置切换阀,事故状态下可将事故废液引至事故池暂存。柴油罐区分别设置独立区域,并配置泄漏报警仪。盐酸储罐外围设置围堰,防止盐酸泄漏进入外环境。 项目企业应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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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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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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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85571099、86987058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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