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省黄平县包老铝土矿(新建)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0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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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550002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贵州省黄平县包老铝土矿(新建) |
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重安镇、翁坪乡和凯里市湾水镇 |
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
贵州中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贵州省黄平县包老铝土矿为新建矿山,位于黔东南州黄平县城南面约 16km,临近重安江,行政区划上矿区分属黄平县重安镇、翁坪乡和凯里市湾水镇管辖,属于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属下矿山之一。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30日下发的《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划定贵州省黄平县包老铝土矿矿区范围的通知》(黔自然资审批函[2019]1594号),划定矿区范围由18 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4.4475km2,开采深度:+1125m~+730m,规划生产能力为15万 t/a。 矿区共圈定8个矿体,设计A5矿体、A6矿体及A1矿体的1-1、1-2、1-3、1-4、1-5、1-6、1-9、1-10块段采用露天开采,A4 矿体、A8矿体及A1矿体的1-7、1-8块段进行地下开采,A2、A3、A7矿体禁采。矿山分期建设,总的可划分为前期露天开采阶段(4.4a)和后期井工开采阶段(6.7a),井工开采阶段又可细分为A1井工采区开采阶段(1.9a)、A4井工采区开采阶段(3.0a)和 A8 井工采区开采阶段(1.8a),矿山具体开采顺序:A1-1露采区→A1-2 露采区→A1-3露采区→A1-4露采区→A5露采区→A6露采区→A1井工采区→A4井工采区→A8井工采区。矿山前期露天开采阶段采用公路直进式开拓运输方案,采用台阶式剥离开采;后期井工开采阶段采用平硐+斜坡道开拓,房柱法开采。矿山产品方案为开采的铝土矿原矿石,不进行选矿与加工活动。 矿山生活用水取至当地山泉水,并利用处理后的矿井水作为矿井生产用水水源。矿山采用太阳能、电热水器供应热水,不采用燃煤锅炉,冬季取暖使用电炉。本项目生产建设总投资3104.38万元,环保工程投资383.9万元,项目环保工程投资占项目基建总投资的比例为12.37%,环保投资适中。 |
(一)施工期: 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需集中管理和处理,避免任意排放。环评要求先行建设矿山生活污水处理站,施工期生活污水进入优先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工业场地绿化及浇洒道路用水,不外排;在生活污水处理站未建成前,建议矿山各场地施工区设置旱厕所,场地集中营地少量食堂污水和日常生活污水采用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处理后废水可作为施工场地防尘、绿化用水,不外排。施工废水采用临时沉淀设施处理,经沉淀处理后废水可作为施工用水和施工场地防尘用水。 2、合理组织施工和工程设计,尽量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场区地面的硬化与绿化应在施工期同步进行;加强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缩短工期,降低燃油机械废气排放,将其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在施工作业面,应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套洒水设备,专人负责,定期洒水,在大风日要加大洒水量和洒水次数;开挖区域要加强地面清扫,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防止运输二次扬尘产生;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生活炉灶使用清洁能源,不使用炮煤,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和其它细颗粒散装原料,应贮存于库房内或密闭存放,避免露天堆放,细颗粒物料运输采用密闭式槽车运输,装卸时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量。 3、尽量采用高效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管理。施工期噪声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和有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 4、施工期土石方尽量做到内部平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作为地基填筑料,各类包装箱、纸一般由专人负责收集分类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运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5、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水保方案提出的水保措施,优化总体布局,尽可能减少占用林地、耕地,做好表土剥离并妥善保存,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临时施工场地进行植被恢复,并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禁止滥捕乱猎。 (二)营运期 1、地表水 ①采场积水:露天采场开采期间,在采场边界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水沟,防止地表水直接进入采场;在开采裸露区域修建采区积水收集沟渠,利用露采坑底集中收集,并在每个采区地势较低处修建1个沉淀池,将采区积水处理达标后复用于非降雨日采区、矿区道路防尘洒水等,多余部分用于采场周边农用地浇灌。 ②工业场地生活污水:A1、A4、A8主井场地分别修建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0m3/d,采用具有脱磷除氮工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出水水质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2 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前期露采阶段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复用于工业场地(含堆矿场)的防尘洒水和绿化用水等,不外排。后期井工开采阶段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与复用后剩余矿井水一起排放。 ③矿井水:A1、A4、A8主井场地分别修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处理站规模分别为3000m3/d、3600m3/d、2800m3/d,采用“调节+混凝沉淀+一级曝气+一级锰砂过滤+部分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出水水质中Fe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一级标准,Mn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其他污染因子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表2标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优先复用于矿山井下凿岩及防尘洒水、地面生产系统用水、场区道路防尘及绿化用水等,剩余部分达标排放。 ④排水方案:经排水方案比选,最终推荐方案为:前期露采阶段矿山各项废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后期井工开采期间,A1井工采区开采阶段矿井水及生活污水排入龙井沟小溪,A4井工采区开采阶段矿井水和生活污水通过自建排污管道排入龙井沟小溪,A8井工采区开采阶段矿井水和生活污水通过自建排污管道排入火石冲小溪。 2、地下水 项目应加强管理,对工业场地实施雨污分流,对可能渗漏的区域实施分区防渗;项目污废水管道、污水处理池及储存池应按防泄漏设计要求和标准施工,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加大地下水污染负荷。 3、环境空气 本项目的废石相对湿度较大,并采取洒水降尘,增加了废石的湿度,废石场周边200m范围内均无居民点,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工业场地堆矿场设置半封闭棚架,加强堆矿场的洒水防尘工作后,工业场地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空气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4、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按要求设置围墙,加强绿化,同时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治理措施进行降噪。确保工业场地外排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周围村寨等保护目标处环境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的要求 5、固体废物 环评要求矿山边开采边恢复治理,露采场剥离表土集中堆存在排土场堆存,作为后期矿山复垦用土;先期剥离废石集中运至废石堆场堆存,后续露采剥离的废石可就近靠后堆存在采空区,以便于露天采场采毕后复垦。露采场、排土场淋滤水收集沉淀池底泥定期清运干化后回填采空区。后期井工开采阶段采矿废石运往废石堆场堆存。矿山排土场、废石堆场的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要求。生活污水沉淀污泥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运往环卫部门认可地点处置。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6、生态环境 按国土部门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综合治理方案开展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矿山服务期满后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7、包老铝土矿矿区及场地不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凯里市湾水镇江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位于矿区外西南侧的湾水镇镇江口村,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该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与矿界最近直距约0.28km,一级保护区与矿界直距约0.26km,二级保护区延伸至矿区范围,重叠面积约0.1km2,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文件(黔自然资审批函[2019]1997号)要求建设单位在后续申请采矿权登记时剔除重叠区域,同时本次设计已对保护区范围内的A2矿体2-3块段和保护区附近的A2矿体2-1、2-2块段和A3矿体3-1块段实施禁采,进而本矿山不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建设和生产活动,不进行采矿作业,矿山建设对水源地影响较小,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符合规定要求。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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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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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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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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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85571099、86987058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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