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
1.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经施工场地内设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及防尘洒水,不外排。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清运。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和装修废气。建设场地的四周应设置围挡及施工场地硬化,防止扬尘的扩散;施工场区物料及渣土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采用篷布覆盖),防止运输过程中撒落,降低粉尘和扬尘对周边空气环境的影响;加强对产生的粉尘和扬尘的控制,晴天在靠近居民点施工时,应定期洒水,使开挖面保持湿润,减少扬尘;施工期间应对施工工地设置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开挖干燥土面时,应适当喷水,使作业面保持一定的湿度,尽量降低粉尘对环境的影响;车辆在出施工区域时要冲洗轮胎,防止因车辆轮胎附带的渣土造成扬尘;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对运输车辆产生的洒落物及时清扫。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尽可能远离居民点,必要时对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夜间22:00时~次日6:00时不进行施工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夜间施工,需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施工现场尽量避免产生可控制的噪声,严禁车辆进出工地时高音鸣笛等。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收集后外运至垃圾站;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弃渣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液及废矿物油等收集后须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运营期
1.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生产工艺中的各类基板清洗废水、水幕清洗废水、芯片清洗废水、组件清洗废水、CBD镀膜废水及清洗废水),净下水为纯水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包括反冲洗阶段的冲洗废水)、锅炉尾水及循环冷却水外排水(冷却塔、冷却机组废水)。
①各类基板清洗废水、水幕清洗废水、芯片清洗废水、组件清洗废水主要含SS,经处理后回用作循环冷却水补水。
②CBD镀膜废水(含氟、高锌、高氨、高硫脲)及清洗废水(含氟、低锌、低氨、低硫脲)分别经预处理后均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通过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900m3/d)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白云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③纯水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含反渗透、反冲洗废水):其COD、氨氮、浊度等指标均较超小,经处理后回用作循环冷却水补水。
④锅炉尾水及循环冷却水外排水(冷却塔、冷却机主废水):为净下水,经处理后回用作循环冷却水补水。
⑤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在项目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包括pH、COD、NH3-N、氟化物、铜、硒、钼、铟、镓、锌、流量等指标,并按规范接入环境管理部门。
(2)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生产、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
项目采取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生产厂房、动力中心(含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消防水池)、污水收集管网、初期雨水池、化学品仓库、出露水井、溶洞、洼地等,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防渗,防渗层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 和厚度≥ 6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一般防渗区包括大宗气站、成品仓库等,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一般工业固废间防渗措施按照《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实施:采用人工合成材料进行防渗处理,人工合成材料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3cm/s,宜采用HDPE土工膜(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中的环保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简单防渗区包括:绿化、厂区道路、综合楼、生活区、停车场,一般硬化(或绿化)即可。
场址内有三处出露泉点、三处洼地及三处地下溶洞,施工期对其进行封堵并防渗处理。要加强厂区周边地下水的监测,确保厂址附近潜水不因项目建设而受到影响。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日常管理和信息公开计划,制定详细的地下水污染应急响应预案。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⑴铜铟镓硒(CIGS)薄膜双玻太阳能生产
刻划、切割、清边粉尘:厂房1、厂房2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5%)进入过滤器过滤(处理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分别经27m(厂房1)、37m(厂房2)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尾气中粉尘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氟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二级标准,钼、铜、锌满足参考《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计算值。
镀膜废气及汽提废气收集(收集效率99%)进入稀硫酸喷淋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9.8%,经处理后的氨气须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二级标准要求后经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有机废气:厂房1、厂房2印胶、涂胶、层压及固化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5%)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80%)处理后分别经27m(厂房1)、37m(厂房2)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⑵其余公用工程
项目燃烧天燃气产生的废气通过引风机经排气筒(15m高)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要求(SO2≤50mg/m3、NOx≤200mg/m3、颗粒物≤20mg/m3)。
食堂厨房油烟经高效静电除油烟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即油烟浓度≤2mg/m3)后,经内置烟道引至楼顶高2.5m排放。安装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各生产设备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厂区布置;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措施,保持设备运转正常;对强噪音设备均进行隔音措施,做好噪声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一般固体废物:镀薄膜用的各种废靶材(Mo、AZO、MZO等靶材)、废组件、废坩埚、废过滤介质交由供应商回收;废铜线外卖综合利用;一般电子元器件碎片/EVA碎片、一般碎片、过滤残渣等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由供应商回收;废显影液、废清洗试剂、清边废料、废研磨液、污水处理污泥、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收集粉尘、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硫酸铵溶液(20%)交由有资质得单位处置。
厂区内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一般固体废物贮存的废品库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并采取防渗、防流失措施。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主要风险来源于储存危险物品及环保设施故障污染事故。本项目依托事故应急池,一旦发生事故,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待治理设备正常运转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立即以杜绝事故排放。本项目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且项目属于环境敏感区,危险物质一旦发生泄漏将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危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落实本报告提出的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尽量减缓事故影响。
建设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审批实施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