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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信息公示公告
贵州省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08-11-02 18:50:02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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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5月31日第5号令)。

  3、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34号)。

  4、《贵州省关于申请和审批危险废物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环通[2006]6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受理范围

  受理省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并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条件及审批原则

  1、接受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2、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3、危险废物转移以就近优先转移为原则,进行处理处置。

  4、申请转移出省的危险废物在我省已有综合利用设施或处置能力的,原则上不同意移出。

  5、我省无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或国家指定处置地点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我省。

  四、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危险废物移出

  1、危险废物移出贵州省前,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如实填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经所在地级市环保局同意后,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2、我局接到申请后,商经接受地省环保局同意后,批准该项危险废物的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危险废物移入

  1、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前,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向移出地省级环保局提出申请。

  2、我局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环保局的商请函后,审核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征求接受地地级市环保局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函复移出地省级环保局。未经批准的,不得移入。

  五、标准文书

  (一)移出地省环保局的商经函、接收地省环保局的复函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六、审理责任部门、联系电话、传真

  1、审理责任部门: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咨询联系电话:0851-5577676,传真:0851-5565538

  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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