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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拟作出的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分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3-06-06 16:23:5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辐射 作者: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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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分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86987058(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0851-8586796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处)               传  真:0851-86987058    

通讯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处          邮    编:550002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分院)核技术利用项目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广惠路112号



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


核工业二七0研究所

射线装置:拟购置类射线装置4台,含2台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回旋加速器、1DSA。拟购置类射线装置3台,2SPECT-CT1PET-CT

放射源:拟购置1192Ir近距离后装治疗机(以下简称后装机),含13.7×1011Bq10Ci192Ir Ⅲ类放射源。拟采购5枚活度为1.11×108Bq棒状68Ge Ⅴ类放射源用于PET-CT校准使用。拟购置1枚活度为1.11×109Bq30mCi)的90Sr Ⅴ类放射源用于敷贴治疗。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拟新建核医学中心,利用回旋加速器生产18F11C13N核素,并用于PET-CT显像诊断;利用99Mo淋洗产生99mTc用于SPECT-CT显像诊断、利用131I用于甲癌及甲亢治疗、利用32P用于敷贴治疗、利用89Sr用于转移性骨肿瘤治疗。



X射线、电子线、γ射线、β射线:

医用直线加速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X射线、电子线;后装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γ射线;核医学中心运行过程中产生X射线、γ射线、β射线;DSA运行过程中产生X射线。医院对工作场所设置符合防护要求的屏蔽措施进行屏蔽,通过屏蔽措施,确保各工作场所屏蔽体外的周围剂量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

2、β表面污染

严格管理和规范辐射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监测工作,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表面沾污水平满足相关标准限值的要求。

3、放射性三废

1)直线加速器和后装机运行期产生臭氧和氮氧化物:直线加速器和后装机机房设置排放装置,排风量满足《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中关于排风次数的要求。

2DSA运行期产生臭氧和氮氧化物:机房设置排风装置,以保持良好通风,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

3)核医学中心

放射性废气:核医学中心各工作场所按照高活性区、低活性区分开设置平排风系统,气流各自经风道通至楼顶排放,排放高度约为17m,排风口设置活性炭吸附过滤,设有防鸟、防虫、防雨措施,且与普通通风管道分开设计,通风设计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 -2021)要求;

放射性废水:医院拟设置2座衰变池,均为槽式衰变池。衰变池整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表面进行专业的耐酸碱腐蚀和防渗处理,衰变池容积可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规定的放射性废水衰变时间的要求。

放射性固废:99mTc18F11C13N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含89Sr32P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半衰期的10倍,含131I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180回旋加速器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更换产生高活性废气件,如废靶部件、剥离膜、靶膜、限束光栏、偏转磁铁等,收集暂存在专用铅桶内,并在铅桶的显著位置标明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和存放日期等,待收集一定量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4、剂量估算

该项目所致人群组剂量满足工作人员约束限值5mSv/a,公众剂量约束限值0.1mSv/a的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


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分院)核技术利用项目(公示稿).pdf


评估意见

【2023】321号关于对《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分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意见.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处0851-85867963、86987058(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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