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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8月施行《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30 09:30:09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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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起,贵阳市正式施行《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减少用水浪费和排污量,强化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措施,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规定》从四方面规范用水管理:一是强化计划用水,规定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二是采取“多用水多交钱”措施,对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三是强化建设项目配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四是实行奖励机制,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奖励符合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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