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48534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发文日期 | 2011-09-23 |
文 号 | 黔环发[2011]3号 | 是否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黔环发[2011]3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级环境环境监察机构、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地)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省环境保护厅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州、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结论及建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五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廉政规定(试行)》。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环境监察机构、技术评估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联动协调机制。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处应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意见、批复的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并做好登记。
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等在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审批、行政管理、技术评估、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由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立案查处。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主动接受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管,应建立开工备案、定期报告制度。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
对于化工、冶炼、焦化、造纸、危险化学品等高污染、高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案报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建设项目开工后至通过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向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季度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建设进度、相关环保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十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其生产规模、当地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制定监察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三同时”监督检查记录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嫌环境违法的,环境监察部门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若存在未按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环保设施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报省环境保护厅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前二十日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十日内将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包括报表)报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一月的前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环评批复、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二)试生产批准文件
(三)现场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
(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第三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试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试生产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审查意见并报省环境保护厅正式下达。
经批准后的试生产审查意见主送建设单位,并抄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省级验收监测或调查机构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工业类验收监测工作由有验收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同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或组织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非污染生态类验收调查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开展。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工作。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机构应当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经省环境监测机构或调查机构组织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审查论证后,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对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完成后,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进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拟验收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对在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建设项目将不予以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现场检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审批手续办理申请。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各10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备案表》各4份、环评和验收资料电子文档1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各10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备案表》各4份、环评和验收资料电子文档1份。
(三)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10份、环评和验收资料电子文档1份。
同时提交试生产和延期验收审查意见1份;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文件1份,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1份。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及验收申请进行公示7天(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会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