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4853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发文日期 | 2015-06-16 |
文 号 | 黔环通〔2015〕156号 | 是否有效 | |
标 题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源异地使用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黔环通〔2015〕156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源
异地使用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此文件已于2021年6月15日宣布废止)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放射源异地使用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环境的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放射源异地使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放射源异地使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防护负责人、操作人员必须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当参加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二、跨省异地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向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内跨市州异地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我省开展放射源异地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作业实施前持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复印件向作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源异地作业活动结束后,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0日内到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四、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等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移动探伤作业各项辐射安全要求,张贴作业公告,现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专人看守、巡查,防止公众误入误照等辐射安全措施。
五、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异地使用的报告后,应在其作业期间对放射源作业现场至少开展1-2次监督检查,核实相关信息,填写监督检查表,督促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六、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的从事放射源异地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对其例行监督检查一般不得少于两次。应重点检查该单位每次异地作业活动的辐射环境安全档案,包括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辐射监测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人员培训等。
七、省外转移放射源到我省开展放射源异地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到我省备案或异地作业活动结束后未注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通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不得在我省开展作业活动。本省转移放射源到省外或跨市州开展异地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进行异地使用备案或异地作业活动结束未注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或市州环境保护局)暂扣或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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