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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4855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07-23
文  号 是否有效
标  题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3 15:15: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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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的背景意义

2018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文件,对减少层层发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从源头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动保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重新制定《规定》,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提出了防止滥发文件新要求。一是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不得”,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是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对基层减负有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照搬照抄。除有明确规定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三)严格了制发程序。一是在征求意见、审核把关、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的制定程序基础上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要求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施行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作为起草文件的重要依据。二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部门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四是完善了各环节工作流程。明确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对起草部门是否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核进行审核把关。审议时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四)强化了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一是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合法性审核内容,明确审核后处理方式。特别规定了合法性审核时限,以保障审核质量。二是完善备案监督制度。对制定机关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有关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要求制定机关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四是建立建议审查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五是健全审查协作机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五)健全了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责任划分。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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