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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48553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环评处 发文日期 2018-06-20
文  号 是否有效
标  题 《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解读
《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0 10:56:00 来源:环评处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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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2018年本)”),(2018年本)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权限,通过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行使,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环境管理效能、明确审批权责,推进简政放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原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2015年本》)(黔环通[2015]269号)进行修订。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放管服”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下放权限,着力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打造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下放原则

环保部门是依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施分类审批,根据新《环评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且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审批。(2018年本)按照涉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重大污染、涉重涉危及跨市(州)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原则,对其余环境风险小、环境污染可控、生产工艺成熟稳定的建设项目,如旅游开发、社会事业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环保部门。

四、下放主要内容

《2018年本》与(2015年本)对比,下放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及8个类别13个行业63个项目,主要对环境影响小,属于环境风险可控范围的,如能源利用、机械制造、旅游资源开发、社会事业等。具体下放项目包括:

(1)能源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以下的煤层气开采项目;除页岩气开发以外的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输油、输气管网等。

(2)交通项目: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项目;200公里及以下的电气化改造(属于改建铁路类);独立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除单个泊位1000吨及以上内河港口的货物通用码头和单个泊位3000吨及以上内河港口的集装箱专用码头外项目。

(3)冶炼类项目:工业硅合金制造。

(4)制造类项目:汽车制造;利用废纸造纸或溶解浆类的造纸项目;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5)涉及环境敏感区项目:符合功能要求的涉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的综合治理、旅游开发及资源保护项目。

(6)社会事业项目:城镇道路、供水、排(雨)水、地下综合管廊、燃气、供暖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7)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8)核与辐射类:输变电工程中110千伏交流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区的项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中的DSA项目等。

五、强化环评源头把关

(一)实施并联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673号)要求,明确除重特大建设项目外,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同时,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将原来多部门的“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其目的是有效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审批时间,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二)突出环评审批重点。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衔接,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冶金有色、石化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水利水电、矿山开发、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输变电等有显著生态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注重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

(三)明确环评受理和审批政策。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一律不受理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重点区域耗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不明确,“两高一资”以及拆分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项目不予受理和批准。对未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不齐全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产业园区内项目暂停受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确保区域内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地表水现状环境质量差、水环境功能不达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区域内水环境超标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四)健全全过程监管和服务长效机制。坚持“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环评三级联网审批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已验收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同时督促相关建设(运营)单位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技术评估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技术评估专家库。加强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建立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诚信信息。强化对基层环评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不定期开展环评督导、现场指导和服务基层、服务项目。

(五)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督促发生重大变动未办理重新报批手续、环保措施滞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施工期环保措施未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区域替代等进展缓慢、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调查取证或处罚。



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办理流程图(报告表项目按照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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