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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6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22 11:06:1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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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光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推进农村污水治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认真研究,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情况

“十四五”以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以农村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为导向,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5.8%,较“十三五”(10.01%)提升45.79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5%)10.8个百分点。其中黔西南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47.8%。2024年,国家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对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贵安新区12个县(市、区)进行成效评估,通报评估结果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不扣分。

二、相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治理模式研究不够切合实际、设施建设缺乏科学合理设计”建议的答复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基本”要求(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近年来,我们充分借鉴周边省(市)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山地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一是分区分类推进治理。组织各地依据行政村区位条件、常住人口数量及分布、农民生产生活习惯、资源化利用条件等,将全省行政村分为三类,即:环境敏感的为一类村庄(位于或部分位于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环境敏感的村庄),环境较为敏感且人口较为聚集的为二类村庄(不属于一类村寨,但环境较为敏感且人口较为聚集的村庄),环境不敏感、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大、人口较为分散的为三类村庄(位于环境不敏感区域,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大,人口较为分散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山区村庄),摸清各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及治理需求。二是指导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先后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手册(试行)》《贵州省2024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工作方案》等文件,指导各地以“三基本”为标准,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为导向,坚持“问计于农”“问需于民”,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为主,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等模式或组合模式,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避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符合实际、不满足需求、盲目建设等现象发生。涌现出都匀市绕河村一户一策“花小钱,办大事,小治理、大管控”还田还土资源化利用;湄潭县“寨管家”分片定人、定责等典型案例。202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两次组织前往我省调研凝练经验做法,并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工作简报《一户一策治污水 精准节支面貌新》(总第259期)专题推广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2025年4月26日在生态环境部举办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培训班上,我省授课推广经验。

(二)关于“已建设施运维保障不足”建议的答复

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29号)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当前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只能支持项目建设,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由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2021年至2025年,我们积极争取并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20.66亿元,包括: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06亿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2.85亿元、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12亿元、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1.48亿元、原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0.27亿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以奖代补”等项目。制定了《贵州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2〕53号),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级各部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职责,推进市(县)政府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等配套措施。2021年至2024年,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2725万元,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较好的地区“以奖代补”;2024年起,下达省级改厕补助资金文件时,明确其中的10%用于支持各地完善后续管护机制建设。同时,我们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改造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及维修改造,以及无必要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评估、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分类推进不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修改造。

(三)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到2027年和2025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分别达60%、85%”。为积极推进全省美丽乡村建设,我们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通过整县推进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助力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按照各市(州)政府推荐计划(2025年-2027年),结合各县(市、区)治理需求,组织谋划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并考虑各市(州)政府推荐排序,2025年支持了贞丰县、息烽县、都匀市等9个县(市、区)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其中贞丰县支持3200万元,下步还将支持晴隆县、关岭县等已通过提级论证的成熟项目,稳步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作为群众自用的公益设施,近年来,我们在组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时,坚持“问计于农”“问需于民”,要求各级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强化调查研究、认真征求群众意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治理模式,并在组织培训、项目评审中,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作为重点内容。并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建立农村环境整治常态化摸排调研机制工作指南》《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工作安排,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常态化调研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数量、判定标准等内容。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纳入常态化摸排调研内容,并将“农民群众满意度”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重点内容,设置行政村评估项“走访农户不少于10户,群众满意率大于或等于70%,为合格”。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求,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落实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意识,组织村民做好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有效收集处理”,调动群众参与度和积极性,共同营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丽乡村。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推广。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加强与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沟通协作,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合理选择治理模式。积极宣传引导,并发动群众参与,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我厅将会同相关厅局,进一步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地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持续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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