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议的答复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基本”要求(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近年来,我们充分借鉴周边省(市)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山地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我们充分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各地依据行政村区位条件、常住人口数量及分布、农民生产生活习惯、资源化利用条件等,将全省行政村分为三类,即:环境敏感的为一类村庄(位于或部分位于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环境敏感的村庄),环境较为敏感且人口较为聚集的为二类村庄(不属于一类村庄,但环境较为敏感且人口较为聚集的村庄),环境不敏感、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大、人口较为分散的为三类村庄(位于环境不敏感区域,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大,人口较为分散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山区村庄)。在充分摸清各行政村村庄分类与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及治理需求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具备纳管条件的,优先选择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一类村庄主要采取集中或相对集中治理模式,二类村庄主要采取分散治理模式,三类村庄主要采取资源化利用与管控相结合模式,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搞“一刀切”。
二、关于“调整部分一体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议的答复
(一)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一是明确支出责任。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29号)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当前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只能支持项目建设,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制定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级各部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职责,推进市(县)政府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等配套措施,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我们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改造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及维修改造,对无必要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评估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分类推进不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二)优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按照国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基本”新要求,对标检视,积极探索。先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手册(试行)》《贵州省2024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工作方案》等,指导各地以“三基本”为目标,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为导向,通过分类就地实施资源化利用,激活存量,扩大增量。打破以往参照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的治理模式,避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符合实际、不满足需求、盲目建设等现象发生。涌现出都匀市绕河村一户一策“花小钱,办大事,小治理、大管控”还田还土资源化利用;湄潭县“寨管家”分片定人、定责等典型案例。202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两次组织前往我省调研凝练经验做法,并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工作简报《一户一策治污水 精准节支面貌新》(总第259期)专题推广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2025年4月26日在生态环境部举办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培训班上,我省授课推广经验。截至2024年底,全省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中,纳入城镇管网/厂、资源化利用、管控模式占比合计为78.65%,集中或相当集中模式占比为21.35%;其中2024年度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中采用集中或相当集中模式行政村占比仅为7.78%。
(三)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成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常态化调研评估工作指南(试行)》,规范和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评估工作。指南明确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运行维护情况及长效机制建立与落实情况作为摸排对象,并安排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以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设施为重点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将问题清单反馈至各市(州),督促各地按照“宜修则修巩固一批、宜改则改提升一批、应废则废退出一批”原则按序时分类推进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关于“部门联动有效统筹”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不断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等省直部门沟通交流,明确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选址受制于耕地红线、污水管道建设需开挖国省公路、岩石地质开挖困难等相关问题处理处置方法。一是农村生活污水管道地下铺设以及采取地下建设(埋设)“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等方式进行分散式降解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建设,属土地复合利用,在不影响地面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土地按原用途管理;在管道铺设、地下设施建设期间,可按临时用地管理。二是对采取小型人工湿地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小型人工湿地建设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污水管道建设涉及已有国、省道公路施工的,可由污水管道业主方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现场提交申请资料,也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index.html)相关事项中提交申请。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会商会审、现场勘验核查,在进行综合评定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持续按照“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加强与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沟通协作,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合理选择治理模式。积极宣传引导,并发动群众参与,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我厅将会同相关厅局,进一步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地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持续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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