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
首先,衷心感谢贵委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关注和支持,对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提案”我厅高度重视,经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为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实行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2023年,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公安执法联动、案件审判执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和省应急厅等部门经过充分沟通联系,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机制》《贵州省各级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街接配合工作五项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衔接机制》等各项制度,初步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案情通报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下一步工作中,将根据中央关于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针对实践中仍存在的执法事项、执法层级、执法队伍偏多,职责关系不顺等问题,进一步理顺职责、整合队伍、减少层级、推动力量下层,压实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2018年,中央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下一步,将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重点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际,及时将改革到位,符合条件的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通过考录、转任等方式建好配强队伍力量。
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才招录情况
本次机构改革,《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招收人员工作提出了要求。2021年至今,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通过公开招考和选调等方式共录用192人进入执法队伍。在下一步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招收人员工作,及时招录人才,充实执法队伍,改善人才结构,以满足当前工作需要。
四、干部交流机制建立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生态环境局党委加强与市(州)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交流,不断拓宽干部横向、纵向交流渠道。垂改后,省生态环境厅机关选派多名优秀年轻干部担任市(州)监测中心主任和充实市(州)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结合县(市、区)换届,从地方引进多名领导经验丰富、综合统筹能力强的市县党政部门同志到市(州)生态环境局任职;推荐优秀同志交流作县(区)政府班子副职、到市(州)综合经济部门担任“一把手”、提拔为市直部门副职等拓宽干部双向交流渠道。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1〕29号),旨在将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适当分离,形成岗位等级晋升制度之外新的晋升通道。文件规定实施范围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同时,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开展工作,不授权地方出台细化政策。因此,省级层面无权限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五、县级事权经费保障情况
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督察及省级执法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相关经费由省、市和属地财政支持保障。逐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进一步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相关经费由省、市和属地财政逐级支持保障。
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
目前,我省在统筹考虑机构编制、人员等相关工作基础上,完善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力量。一是规范现有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环境执法用车。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口径》,对改革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印发《中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环党〔2021〕47号),指导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2023年完成6个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试点)建设,计划在2024年推进全省10%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计划在2025年前,推进全省提升带动建设一批规范化机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协调地方政府和部门增加编制135名;部分县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升格为正科级。三是加强队伍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活动,2021年以来共举办16期省级执法培训班,共计培训3762人,进一步提升了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素质。通过把培训内容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把学习成果转化落实到实践工作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建立情况
我省人事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人才引进的聘用备案手续和调配办理工作,并落实好相关福利待遇。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20〕17号)规定,已将事业单位、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下一步,将严格落实考核事项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督促落实工资福利,及时奖励等政策,全面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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