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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0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8 16:16:59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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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执法处罚合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活污水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提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进行了研究,并会商相关厅局及部分市(州)生态环境局,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保执法部门在出水超标的情况下,要分析责任主体,特别是由于甲方长期不支付运营费造成停电而出水超标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不能对运营主体一罚了之”建议的答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直接原因:有的是厂方运维管理水平不高,事故应急能力不足;有的是设备老化或故障,导致运行不正常;有的是污水种类、水量超出实际处理能力。部分污水处理厂超标的间接原因是由于甲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长期不支付运营费用造成停电导致。鉴于此,根据您的建议,我们认为分两个层面处理。

一是针对甲方拖欠运营费用的问题。首先,污水处理厂维护运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与甲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签订有污水处理运营维护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如果未按期支付运营费用,污水处理厂维护运营单位可以要求甲方按维护运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协商未果可通过民事诉讼法定途径来解决。其次,对存在此种情况的,建议可将具体的问题线索转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过环保督察倒逼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到位,确保城镇环保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

二是针对由于甲方拖欠费用导致污水厂超标问题。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依法推进审慎包容执法和适度柔性执法,实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先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污水处理厂超标但符合“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时,将不予处罚,并帮助指导企业整改到位,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保障我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对进水浓度超标,有工业污水进入,其责任不在运营主体的,应当不予处罚”建议的答复。

针对此情况,生态环境部已作了明确答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责任。

一是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①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②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③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对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②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关于对“已有处罚记录且在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原被处罚主体没有再被处罚的,应该从处罚名单中予以清除,让运营主体能正常融资与退税,使环保运营企业能持续正常经营,不断发展壮大”建议的答复。

一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描述》《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南》,明确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执法监管、社会责任四个方面25项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环保良好、环保警示、环保不良四个等级,并将每一个等级细分为三个档次,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其评价结果只作为环境监管依据,不作为对企业实施惩戒激励的依据。在实施动态差别化监管中,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和“环保良好”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纳入一般检查事项,实行少查或不查;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环保不良”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二是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不仅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其信用记录会受到一定影响,金融机构和银行在审核企业融资申请时,会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盈利情况等多种因素。企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202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在信用信息修复方面,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几个条件,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信用承诺书,即可按程序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三是按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内不得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因此,企业在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再被处罚的,可申请办理相关退税事项。

四、关于对“支持贵州民营企业发展”相关建议的答复

一是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进一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柔性执法”。

二是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监管。我厅高度重视非现场执法监管改革工作,坚持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抓手,初步形成了“问题发现、数据审核、任务发布、现场调查、立案处罚、省级跟踪”为主线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

三是持续推行正面清单监管制度。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要求,将环境信用良好、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守法状况良好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一般不开展现场检查五大类企业清单和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企业清单逐一提出细化标准和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严格规范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全面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行动,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以战代练、以赛促学,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二是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过罚相当,增加执法科学性。三是强化对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督,开展生态环境案卷评查和执法稽查,关注涉污水处理企业的行政处罚,规范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采取多项举措持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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