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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00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4 16:03:12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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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资金支持民族自治州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争取把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国家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并在政策及项目、资金、技术、服务上向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内的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充分的政策支撑和资金上的保障”建议的答复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相继出台《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贵州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强化顶层设计,分年度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逐步提高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印发了《关于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34号),明确要求中央和省级投资继续倾斜支持民族地区,资金和项目做到优先落实、优先安排,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资金政策保障。

二是坚持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9年以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调整到我厅后,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加强与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建设等相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对于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对于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高的村庄所产生的生活污水,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非敏感区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有效管控。截至2022年底,我省累计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2373个,完成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2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7.3%,完成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其中:3个自治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597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3.8%。

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我省地处山区、地方经济基础薄弱等省情,指导地方因地制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在治理模式上,坚持以分散治理为主,集中治理为辅,因地制宜采取纳管处理、集中处理、分散治理、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在处理工艺上,大力推进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成熟治理技术,优先选择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植草沟等无(微)动力的生态处理技术。在治理经验上,乌当区、清镇市、仁怀市、西秀区、碧江区等地通过整县推进、试点示范、城乡一体化、PPP模式等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模式和处理技术进行了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四是主动帮助支持民族地区争取资金。协调省环科院、省评估中心专家,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帮助民族地区编制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截至目前,3个自治州共有12个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储备库,申请中央资金2.2亿元;共有170个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入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储备库,申请资金27亿元。

二、关于“省级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安排此方面的项目、资金时,向自治州倾斜,支持各自治州推进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建议的答复

一是持续加大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力度。2021年至今,我厅共计争取到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共计95364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及生活污水治理。其中:支持3个自治州31334万元,占总资金量的32.8%。同时,2022年,在省财政厅大力支持下,出台了《贵州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省级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二是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整治。根据《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25%的目标要求。为完成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我省需新增完成20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每个行政村投入约200万元测算,共需投入资金约40亿元,资金缺口大。通过多方筹措,各地积极整合乡村振兴、住建、发改等部门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如2019-2022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5.1亿元,支持荔波县、黄平县、望谟县等24个县(市、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有力助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是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根据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补齐必要的农村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2022年,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明确了中央和省衔接资金“支持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省级财政通过不断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提高“民族因素”分配权重,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州的支持力度。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资金的使用要求投入。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厅局,积极落实《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关于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更多资金支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资源利用,特别是对民族地区的指导和帮助,推广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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