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环议复字〔2016〕20号
张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省统一回收废电池集中处理机制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环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主要包括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一次性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2003-10-09实施)相关规定,可将废旧电池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已达到国家标准的低汞或无汞的废一次性电池,如常用的7号或5号电池。此类电池分散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因我国目前缺乏此类电池的有效回收利用技术条件,不鼓励集中收集处置。二是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等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此类电池应由《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3.3条所规定单位承担回收责任,并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产生企业可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三是废镉镍电池和废铅酸蓄电池,《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认定此类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并从产生、转移、处置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现我省持有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有5家,产生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委托进行处置。现我省暂时没有废镉镍电池危险废物持证单位,产生企业可将产生的废旧镉镍电池交由贵州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2016年7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