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标  题: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
发文机关: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所属领域: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文件状态: 施行日期:
废止日期: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

(2015年本)》的通知

黔环通〔2015〕269号

(此文件已于2020年6月4日宣布废止)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管理效能,明确权责,推进简政放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环境准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法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你局(委)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

  除核与辐射项目以及军工等涉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权限下放至你局(委)。

  除核与辐射项目以及军工等涉密项目以外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全部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基本无污染、不扰民且具有城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试行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见附件2),但仍须自觉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应由你局(委)负责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局。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能源

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水电站项目。

二、农、林、牧、渔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报告书项目。

三、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

四、轻工纺织化纤

酶制剂、酵母:全部。

酿造:全部。

味精:全部。

柠檬酸:全部。

制糖(糖制品加工):报告书项目。

粮食及饲料加工:报告书项目。

五、化工石化医药

化工:全部。

医药:各种中药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单纯药品分装、复配的项目(不含化学制药工艺)。

基因技术: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六、冶金机电

铁合金:全部(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除外)。

七、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全部。

陶瓷制品:全部。

八、社会事业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项目。

赛车场项目。

九、城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蒸煮类项目。

十、固废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项目。

十一、核与辐射

110千伏交流项目。

十二、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五、除第四条外,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应根据《目录》及时调整环境保护部、我厅审批目录以外的本行政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目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

  一、农业水利

  水库: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跨市(州)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涉及跨市(州)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跨市(州)的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全部。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

  生物质焚烧及发电:全部。

  电网工程:22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涉及跨市(州)110千伏以上交流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项目。

  煤炭: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外的国家规划矿区内的项目。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全部。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以下的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涉及跨市(州)的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涉及跨市(州)的项目。

  炼油: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的项目。

  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开采(含勘探):全部。

  三、交通运输

  铁路: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的项目;涉及跨市(州)的项目。

  公路:高速公路项目;涉及跨市(州)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现状或规划通航河段上(四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涉及跨市(州)的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全部。

  内河航运:涉及跨市(州)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项目外的项目。

  四、原材料、石化

  稀土、铁矿、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项目外的项目。

  石化、煤化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的项目;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项目外的其它煤化工项目。

  稀土:全部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采选矿项目。

  触媒生产及废触媒利用处置:全部。

  5、 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汽车整车项目。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六、冶金机电

  钢铁(含焦化):全部。

  黑色和有色金属:全部。

  贵金属:黄金、稀有金属等所有项目。

  铁合金制造: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项目:全部。

  电镀:全部。

  七、轻工、医药

  毛、皮革、毛皮:涉及皮革鞣制、重金属污染及喷涂等工序的项目。

  医药: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印染:全部。

  造纸:全部。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的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路网及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审查通过),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城镇道路、供水、排(雨)水、地下综合管廊、燃气、供暖项目:涉及跨市(州)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全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焚烧类项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全部。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项目。

  十、涉及环境敏感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及以上的综合治理、旅游开发及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及以上项目。

  十一、军工

  全部。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涉及跨市(州)鼓励类项目。

  十三、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铀矿地质勘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质的开发利用项目。

  除通讯基站外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十四、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十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十六、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目录》第一至十五条所列项目,按照《目录》第一至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备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汞矿采选、金矿采选、锰矿采选等)、重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汞冶炼、金冶炼、锰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等)、电镀。

  附件2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1

农、林、水利

农户自用水井、堰塘、水渠

 

2

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保护

不含新建、扩建水库

3

农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不增加库容,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

4

 

水文站危房改造

 

5

 

农业土地整理、坡改梯

 

6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

7

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植保工程不涉及外来物种

8

农村户用沼气池、沼气服务网点、化粪池、农村户用省柴节煤炉、农村自用秸秆综合利用及气化

9

良种工程、沃土工程

10

农村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

11

不含实验室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12

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程

13

植保工程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不涉及外来物种

14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15

防护林工程

16

退耕还林(草)工程

17

煤炭

煤矿井下安全改造

 

18

电力

农村电网改造、农村无电区线路

 

19

35kV以下(含35kV)输变电工程

 

20

公路

农村村级公路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

21

村镇道路硬化

 

22

城市交通及基础设施

道路养护工程

 

23

排水箱涵整治、行道树种植

 

24

工业园区内的道路建设、土地整治、标准厂房建设

工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5

城市街道立面改造、维修

 

26

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27

夜景工程

 

28

监控工程

 

29

防雷工程

 

30

三级排水管网建设、改造

 

31

公厕

 

32

人行天桥

 

33

人行地下通道

 

34

无障碍设施

 

35

公交车站

 

36

房屋拆除、维修、装修、抗震加固

 

37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县级以上城区利用现有房屋、不涉及土建施工的)

农村卫生室、农村兽医站、农村邮政、乡村广播电视、农民体育健身、乡镇文化站、乡镇计生站、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庭、农村校舍维修改造

 

38

网络信息工程

 

39

中介咨询服务机构

 

40

零售商店

 

41

网吧

 

42

邮政、快递服务

 

43

家庭式幼儿园

污水可接入具有市政排污管网

44

家庭旅馆

45

美容店、美发店、按摩店、足疗店、棋牌室

46

干式洗车点

 

47

健康场所、老年服务中心等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无强噪声设备

48

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工作室

无噪声扰民

49

软件开发、程序设计等知识产业研发

 

50

午托班、文化培训班、音乐教室等教育培训机构

 

51

电子商务

 

52

面包糕点店、营业面积小于50m2的餐饮店

有集中烟道和有效的烟气噪音处理设施、污水符合市政排污管网进入要求并接入管网

53

擦鞋店、烟酒店、干洗店、书店、花店、药店、服装店、影像店、五金店、眼镜店等小型商店

无噪声扰民

54

摄影店

废旧感光材料等实现有效处置

55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场所

 

56

租赁、中介服务场所

 

57

贸易、旅游中介服务场所

 

58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场所

 

59

健身房

无噪声扰民

60

菜篮子工程

不含基地和市场建设,不含清洗工序

61

 

 

62

其他

服装加工

不含印染、水洗

63

单独仪器、设备采购

不含放射性、无强噪声,涉密项目除外

64

滑坡治理、危岩治理、应急抢险、救灾防灾工程

 

65

单纯资产重组、融资、担保项目

不涉新、改扩建

66

企业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污染治理设施

不含脱硫、脱硝及大型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不产生二次污染

67

空气、水质、噪声自动监测站建设

 


  上述豁免管理类建设项目仍须自觉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