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专题专栏 > 研究问题破解难题——竞赛之功
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管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22 14:23:0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字号: 分享:

  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管主要做法

  污防处 赵 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今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运行监管工作调研的函》,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陪同国家检查组检查等方式,对全省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9月,全省共有机动车尾气检测站133家,其中:贵阳市21家,遵义市22家,六盘水市14家,安顺市6家,毕节市16家,铜仁市14家,黔南州13家,黔东南州18家,黔西南州9家。

  二、主要做法

  (一)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根据《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取消了各类机动车检测机构建设的前置审批及规划布局等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工作进度。按照便民原则,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验“三检合一”建设工作。目前,全省9个市(州)已基本建成机动车环保管理监控平台,环保部门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联网基本完成,机动车管理监管平台已具备对检验机构的检测过程监控、检测数据管理、环保标志发放情况等功能。

  (二)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了《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改进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检验工作的意见》、《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系列制度和文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发展。严格要求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下,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省级交通、质监、交通管理等部门已出台相应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工作。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组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黔东南州、铜仁市等市(州)制定出台了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制度。

  (三)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要求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和机动车检验标准,切实强化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对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上岗培训。要求各检验机构在明显区域公布了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市(州)清理整顿了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放多的检验机构,通过整改促进其规范检验。2015年,贵阳市查处了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13起,处罚金额31万元。毕节市查处了纳雍县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对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毕节市金春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站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黔东南州对凯里机动车检测站等5家检测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设备校准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四)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工作,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分析研究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及时核查多车检验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同一车型检验合格率异常、首次检验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建立了检验系统软件监督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质监部门完善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作配合,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开展了联合监督检查,提高了监管工作有效性。建立了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提出机动车在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综合性能检测标志前,必须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求。

  三、存在问题

  (一)环保监管能力与任务不相适应。全省9个市(州)只有3个市组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其余6个市(州)均由兼职人员负责,环保机构不健全,缺少专职机构,无编制、无经费,影响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管执法能力薄弱,监控手段短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缺乏基本的能力保障。

  (二)环检机构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经各市(州)检查发现,各环检机构的检测人员具备中专、大专等学历人员较多,综合素质较低,加上个别环检机构人员不稳定,新录用人员未能及时参加培训,使得部分检测人员未能及时取得上岗证,无法100%的实现持证上岗。

  (三)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由于当前公安部和环保部在政策执行方面尚未同步,导致基层同步推进机动车便民措施时存在诸多问题。

  (四)在检测方法中,由于车辆类型受限出现超出环保委托的检测方法,稳态工况法及加载减速法不能满足所有车辆类型检测。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因部分车辆自身结构问题所致,对于汽油车全时四驱车辆稳态工况检测方法无法进行检测,因为全时四驱无法分离,在加速过程中会导致车辆驶离台体,从而无法进行检测,故按照18285-2005中采用双怠速方法进行检测。对于柴油车,因部分车辆并不全是后驱车,例如(大众捷达)该车型有部分柴油版,驱动方式又是前驱,而加载减速必须提速到70KM来测量该车实际轮边功率,但前驱车辆在检测滚筒台体上加速到70KM时,因方向盘实在难以控制方向,安全隐患产生高,故该类车型只好按照GB3847-2005采取自由加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五)部分环检机构场地设置不规范。比如,贵阳鑫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贵州盛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检测车间出入口引导标识不清、未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环检人行通道未设置隔离栏等问题。

  四、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机构建设,增加人员配备,解决人手不够、监管不到位的现状,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体系。

  (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环检机构管理人员存在不稳定性,人员流动较大,对业务的了解不够。建议省级环保、质监等部门实时组织环检机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检验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对检验机构管理。通过联网监管、环保人员驻站、现场抽查、督查等手段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按照相关线索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并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深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环保检验机构省级监管平台建设进度,明年实现国家、省、市(州)联网监管。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力度。

  (五)加大现场执法巡查力度。对环检机构现场检测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操作规范和检测仪器准确性,确保检测仪器正常,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