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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21 09:34:32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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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

  能力建设政策研究

  外经处 孙晓明

  一、背景

  国务院于2010年4月颁布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要求,地方环保部门需要贯彻落实国家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相关政策,对ODS使用、销售、维修、回收和销毁等进行备案,对ODS生产、使用、贸易等活动进行监管并打击非法行为。2007年11月,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九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加速淘汰含氢氯氟烃调整案。调整案要求如下:2013年将受控用途的HCFCs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2009年和2010年平均水平,2015年削减冻结水平的10%,到2040年完全淘汰。我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HCFCs生产国、使用国和出口国。随着ODS淘汰活动的发展,特别是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提上日程,履约管理对象进一步扩大,工作的日常性、长期性、复杂性特点更加显著,长效履约机制建设的必要性更加突出。

  为深入贯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2014年2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全面启动贵州省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工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地方履约机制建设和配套政策,提高地方履约管理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建立可持续的履约管理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配套政策制定情况

  (1)相关政策、规定的发布

  1.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中关于对HCFCs备案的要求,我省先后出台了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ODS制冷维修、回收、销毁企业备案的地方政策,推进ODS的规范化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4月发布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6〕85号文件),明确了贵州省凡涉及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和单位的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要求。

  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4月发布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贵州省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6〕86号文件),明确了贵州省涉ODS企业和单位的备案范围、流程及日常管理要求。

  2.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要求,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ODS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地方政策,加强了ODS环评审批的规范化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4月发布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6〕87号文件),对涉及ODS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要求省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环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管理政策,严格审批,严格把关,凡新改建项目中涉及到国家明令淘汰的ODS的项目不予审批,切实把淘汰ODS落实到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监督管理之中。

  (二)使用和销售企业备案情况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6〕85号文件)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贵州省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6〕86号文件)要求,对贵州省企业进行排查,经查,贵州省目前尚无涉及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和单位。贵州省有制冷维修企业22家,在对这22家企业调查中发现,这些企业很少开展ODS回收,原因如下:在回收的报废车辆中,有一部分的空调设备被车主自行拆解掉了;大部分报废车辆在交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时,车内空调设备还在,但早已损坏或者空调内制冷物质已干枯。

  (三)建立ODS有奖举报制度

  为严厉打击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消耗自氧层物质违法行为的举报,省环境监察局于2015年3月制定了《贵州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明确了举报的方式和相关的奖励(详见关于印发《贵州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落实ODS相关管理政策法规:落实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禁止受控用途ODS生产、使用设施建设管理政策等文件内容,加严有关设施建设的环保验收以及政策的行动计划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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