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科技赋能推进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贵州省污染源智能监控体系建设成果,积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执法,查办了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发布5起自动监控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对在案件办理中的表现突出的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
【案例一】
六盘水市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案
【案情简介】
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利用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自动监控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六盘水市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西采区排放口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数据在2024年3月24日至27日、4月12日至13日异常波动。调阅上述时间段自动监控站房内的监控视频显示,有人员频繁进入站房对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操作。对自动监测数据波动的时间线和人员操作的时间线进行比对研判,发现两者在时间上具有相关性,疑似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相关线索后,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六盘水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梳理更换水样视频,调阅自动监测数据、设备运行日志,询问、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确定了该公司为掩盖因河西采区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扩能改造后,调试期间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事实,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3月24日至27日、4月12日至13日多次进入河西采区自动监控站房,将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自行配制的不同浓度标液中代替实际排放口水样进行监测,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查处情况】
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使用自行配置的标液代替实际水样进行监测的行为属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生态环境执法的“千里眼”,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和视频监控精准锁定违法问题线索,通过梳理更换水样监控视频、历史数据变化情况、调查询问、收集有关客观证据材料等锁定违法事实,查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隐蔽违法行为,形成了线上线下联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现有证据与过往事实的相互印证,提升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该案件的办理,警示企业要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不要心存侥幸、逃避监管。
【案例二】
安顺市镇宁自治县污水处理厂虚假标记、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利用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自动监控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安顺市镇宁自治县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在4月29日和8月24日超标后被人工标记为故障状态,并被手工监测数据修约为达标的数据。进一步核实发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期间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上传至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设备状态为正常测量状态,调阅超标期间的排口视频未发现人工采样的行为。
2023年10月17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镇宁自治县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询问发现,该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维人员发现总磷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为掩盖真实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在明知设备正常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将超标数据标记为故障状态,用伪造的手工监测数据将真实的超标数据修约为达标数据,并要求污水处理厂实验室伪造手工监测数据的原始记录以应付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污水处理厂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件启示】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对排污单位的数据逻辑分析、日常数据比对、差异数据核查等方式,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发现问题线索后结合现场检查和监控视频,点对点突击检查,固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精准打击,实现了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有效解决了常规执法检查所面临的“监管面广、点多、量大”等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高效精准执法提供坚实保障。
【案例三】
黔东南州从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黔东南州从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在2023年4月5日至11日期间废水排口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波动。调阅出水口的监控视频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分别于2023年4月5日、4月7日、4月8日、4月10日将连接自来水的水管插到出水口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处,不同程度稀释出水口水质。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该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调查,在证据面前该污水处理厂负责人承认了其使用自来水稀释排口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的违法行。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处罚款37.7万元,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移送给从江县公安局。从江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并立案调查后,于2023年9月25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对从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4名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和视频监控手段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隐蔽违法行为,通过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四】
遵义市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9日0时至12时总磷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并用手工监测数据对缺失的数据进行补录,补录的手工监测数据未上传手工监测原始记录。
经现场检查发现,因2023年3月28日停电造成该公司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恢复供电后仍未能正常运行,导致总磷自动监测数据缺失。该公司负责人在2023年3月29日上午从出水采样口进行手工采样并用快检试剂进行快检后,便在快检结果的示值范围内伪造一个手工监测数据并将其在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对缺失的数据进行补录。
【查处情况】
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在未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下伪造手工监测数据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补录的行为属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赤水市严家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于2024年2月26日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数据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自动监测数据“真、准、全”是自动监控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自动监测的主体责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补录的真实性、规范性,杜绝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排污。
【案例五】
黔南州宏安建材有限公司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自动监控非现场检查时,发现长顺县黔南州宏安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将超标的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人工标记为故障状态。进一步核实发现,被人工标记为故障状态的时间段,颗粒物分析仪和氮氧化物分析仪上传至监控平台的状态为正常测量状态,且自动监测设备电子台账运维也未记录自动监测设备在该时间段存在故障。经立案调查,黔南州宏安建材有限公司由于治污设施故障导致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在2024年8月5日14时至15时超标、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在2024年4月15日2时至8时和2024年7月27日8时至20时超标,为逃避超标排污面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明知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上述时间段的超标数据人工标记为故障状态,使有效的超标数据变为无效数据,企图掩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查处情况】
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黔南州宏安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侦查,同时将案件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坚守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底线,规范管理、规范运维。但部分排污单位采取虚假标记设备故障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企图隐瞒超标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排污单位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履行自动监测的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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