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于2022年4月28日宣布废止)
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 | ||||
序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应序号 |
项目类别 |
环评豁免管理的项目 |
备注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1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不含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不含)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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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植物油加工 |
单纯分装和调和的食用和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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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不含)以下的肉禽类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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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 |
淀粉、淀粉糖 |
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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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 |
豆制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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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 |
蛋品加工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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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制造业 | ||||
7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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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 |
乳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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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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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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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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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单纯勾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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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单纯调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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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
14 |
21 |
服装制造 |
无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新建年加工100万件(不含)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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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15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无喷漆、化学处理工艺且不使用水性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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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2 |
工艺品制造 |
无喷漆工艺、无有机加工且不使用水性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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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
17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仅组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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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18 |
无 |
农村饮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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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无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处理规模500立方米/天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农村污水处理工程配套管网 |
包括:化粪池,沼气池,人工湿地,生态塘等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20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吨(不含)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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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无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22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23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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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无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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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26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城市公园、植物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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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28 |
124 |
加油、加气站 |
除新建、扩建以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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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25 |
洗车场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除外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30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且无喷漆工艺的 |
《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31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殡仪馆除外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32 |
148 |
农产品基地(含药材基地)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茶、蔬菜、水果、中药材、竹、石斛等纯种植 |
《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33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等外公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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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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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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