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和省委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增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支撑,现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厅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生态环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交流合作重要科技创新基地,是培育全省重点实验室和生态环境部重点实验室的重要途径。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需要,制定厅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有序开展厅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差异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旨在推动促进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厅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厅重点实验室及优秀科研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全省重点实验室和生态环境部重点实验室,以及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等。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审核推荐及年度总结审核,指导和协调解决运行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科研计划、条件建设、人才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紧密围绕推进美丽贵州建设目标等战略需求,聚焦全省生态环境重难点问题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围绕喀斯特地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和技术攻关。
第八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等共性关键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全省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九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实施方案,跟踪本研究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凝练科学问题和技术需求,提出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定期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跟踪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动态和社会热点,对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和应用推广,并为全省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鼓励厅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展示和推广。
第十一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学术会议、项目合作和科学家工作站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带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
第十二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推进科研项目成果科普化,定期举办科普活动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和宣传。
第三章 申请建设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适时发布拟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申请建设厅重点实验室。省生态环境厅对各申请单位开展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凡从事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均可申请建设厅重点实验室。厅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依托1个法人单位建设。确有必要的,可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申请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且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各单位职责分工。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需提交联合申请必要性说明,由省生态环境厅对联合申请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科研目标,研究方向符合厅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布局且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
(三)能够主动围绕全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并积极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四)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实力,在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承担过各类省内科研任务,并取得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究成果;
(五)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 合理;
(六)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 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七)依托单位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承诺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和其他必要支撑条件。
第十六条 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须编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建设可行性论证。
通过建设可行性论证的申请单位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此次申请。
通过公示的申请单位,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开展厅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四章 建设验收
第十八条 厅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起始时间以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建设日期为准。
在建设过程中,如需对批复的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建设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申请,经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建设的厅重点实验室,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调整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对调整申请组织论证,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期满3个月内,经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验收申请。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建设的厅重点实验室,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见附件2)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1次延期。对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未通过的,自动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通过验收的厅重点实验室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建设。
通过公示的厅重点实验室,由省生态环境厅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厅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每届任期不少于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条件包括:
(一)本领域或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接受主任委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厅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厅重点实验室发展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等。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由本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省内外专家。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厅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本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 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稳定的人才梯队。依托单位应保证主要研究方向人员相对稳定,研究人员原则上只能在1个重点实验室任职。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确保研究工作有序进行。鼓励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和骨干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六条 厅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用于保障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作交流、人才培养、设备维护更新等。
第二十七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对科研仪器设备实施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科研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当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厅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见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定期向归口业务处(室)汇报机制,对于服务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工作的科研数据,根据业务处(室)要求,配合做好科研数据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厅重点实验室在运行期间应按时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经所在地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厅重点实验室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不少于1份工作简报(编制提纲见附件4)。厅重点实验室运行期届满后2个月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重点实验室5年运行期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厅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或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调整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由依托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对调整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在开展厅重点实验室任务范围内的技术研发、推广、交流等活动时,应当使用厅重点实验室的规范名称。
第三十二条 厅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严格遵守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三十三条 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建设的厅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厅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期为5年,起始时间以省生态环境厅验收批复文件日期为准。
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应在运行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延续运行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运行期届满后,自动停止运行,并予以终止。
第六章 评估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已运行的厅重点实验室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和期满考核。中期绩效评估在运行期第3年进行,期满考核在运行期第5年进行。评估和考核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对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支撑、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和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中期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期满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厅重点实验室运行期届满后,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期满考核结论作为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是否延续厅重点实验室运行期的依据。
期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厅重点实验室,运行期顺延5年,将免于开展下一轮中期绩效评估。期满考核结论为“合格”的厅重点实验室,运行期顺延5年,按期开展下一轮中期绩效评估。期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厅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厅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新申报厅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对在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支撑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厅重点实验室,在中期绩效评估和期满考核时给予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厅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省生态环境厅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Guizhou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在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可对外使用“省生态环境厅XXX重点实验室(筹)”的临时名称,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Guizhou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under construction)”。
第三十九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省生态环境厅XXX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对于出现重大的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规违法事件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重点实验室,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工作简报
5.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标牌样式
附件1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
研究领域:
依托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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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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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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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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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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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2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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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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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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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 方向 |
1、 2、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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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 任务 |
1、 2、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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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 单位 承诺 |
(承诺提供建设和运行经费及具体数额、支持开展人员聘任、协助成果转化应用等)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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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申 请 报 告
(提 纲)
一、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势
分析本领域国内外最新的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总结依托单位已有工作基础及优势。
二、实验室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实验室建设必要性(从战略布局、生态环境和科技事业发展、科技规划等方面进行阐述,还应分析本实验室与本领域已有实验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二)依托单位现状及建设可行性(从现有项目、成果、人才队伍、仪器设备、支撑条件、管理等工作基础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能够代表申请单位在本领域研究水平和支撑能力的科学研究、管理支撑、技术服务和科普工作等相关成果清单)。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方向、研究内容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已有工作基础,确定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二)建设期目标
建设期目标为2年内的建设目标,要求尽可能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并作为验收时的考核指标。
具体包括实验室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科研建设(承担项目、成果产出、应用推广及管理支撑)、硬件建设、制度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三)中长期发展目标
中长期发展目标为未来5-10年的规划目标及目标可达性分析。
四、实验室建设任务
(一)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及承担项目。
(二)现有科研条件情况(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等)。
(三)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
(四)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
(六)制度建设及学术交流。
(七)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
五、实验室人员情况
(一)拟聘任实验室主任情况(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等)。
(二)现有岗位和人员以及拟增设岗位与人员情况。
六、附件
提供能够支撑上述前五项内容的相关文件材料等,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科研场地确认文件(需确定本次申请重点实验室的面积和分布情况)。
(三)近三年与拟申请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科技项目,论文、专利、专著、奖励等科技成果,组织学术交流,实施设备共享、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养,主持或参与国家、地方和行业等标准制修订,支撑国家和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等证明文件。
(四)相关规划文件与制度建设情况。
附件2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
研究领域:
依托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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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中名称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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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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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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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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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 主任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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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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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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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 副主任 |
姓 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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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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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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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及 联系人 |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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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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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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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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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任务 完成情况 |
(对照建设方案提出的考核任务和目标,简要说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不超过1000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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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
申报材料内容属实、准确。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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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 |||
附件3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实验室名称:
研究领域:
依托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编 制 提 纲
一、年度工作总体进展概述
简单描述实验室基本情况,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管理支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概述工作总体进展。
二、取得的重要技术成果
(一)重要技术概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包括建立的原创性科学理论、取得的关键性技术突破、提供的系统性解决方案等。
(三)技术推广及转化情况
(四)获得的评价及奖励
三、对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情况
围绕扎实推动美丽贵州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说明年度对地方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标准等制修订以及生态环境重大行动出台与实施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可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存在问题
五、下一年工作计划
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管理支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说明下年工作计划。
附件4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
(依托单位)
工作简报
20**年 第 * 期
( 总 第 * 期 )
签发人: 年 月 日
一、总体建设运行情况
二、科研项目实施情况
三、管理支撑情况
四、交流合作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附件5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标牌样式规格
材质:黄铜板材
规格:长600mm,宽400mm
文字颜色:黑色
字体:黑色
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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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 (20××年×月-20××年×月)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培育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建设、验收、运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中心,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工程应用能力,取得较为突出创新成果,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建设的技术工作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旨在引领全省生态环境技术进步、促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支撑全省生态环境管理。工程技术中心应以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关键工程技术难题为抓手,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科技需求,推动构建与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环境技术创新体系,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谋划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布局,并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工程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其申报贵州省和生态环境部技术创新中心等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并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人才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业务处(室)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需要,参与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管理。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管理,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工程技术中心,推进落实相关要求。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在人才队伍、经费投入和软硬件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围绕制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工程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开发、转化与验证示范,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开展行业技术发展动态研究,牵头搭建高水平中试平台等,为解决行业关键共性问题提供测试验证条件,支撑生态环境保护设备、产品和服务升级。
第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围绕美丽贵州建设目标,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全省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政策建议、技术方案和实践案例,为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等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发挥技术和产业交流平台作用,促进行业技术交流和产业进步,推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开放共享的协作机制,向社会开放技术信息,开展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申请建设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布局,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单位开展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原则,统筹兼顾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每个单位只能申请建设一个工程技术中心,申请单位原则上为 1家。确有必要的,可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申请单位不超过3家,且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各单位职责分工,并提交联合申请必要性说明,省生态环境厅对联合申请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申请专业领域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团队,在申请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工程化转化应用能力;
(四)拥有开展技术研究、工程化转化、产品开发的研发创新平台和试验装备;
(五)具有完备的管理运营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中能提供各项保障;
(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负面舆情。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须编制《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
符合条件的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建设申请 。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分为初审、现场核查和建设可行性论证。初审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建设可行性论证。
通过建设可行性论证的申请单位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此次申请。
通过公示的申请单位,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可以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第四章 建设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2年,起始时间以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建设日期为准。
在建设过程中,如需对批复的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建设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申请,经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省生态环境厅对调整申请进行论证,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设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依托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见附件2)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1次延期。对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未通过的,自动终止建设。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终止建设。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建设。
通过公示的工程技术中心,由省生态环境厅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全面主持工程技术中心工作。任职条件包括:
(一)本领域或本单位的技术或行政负责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工程技术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接受主任委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为5年,起始时间以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文件日期为准。
运行期满后,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按照本办法提出延续申请;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终止运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可以进行实体化运行,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人事、财务、决策、管理等相关制度,提高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设立高水平专家技术委员会,吸收行业战略科学家、领军人物、青年科学家、工程专家、产业专家等各方面代表,形成专家智库,指导工程技术中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建设和完善技术研发、转化应用的设施和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的研发团队。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用于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 。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月 15日前,向所在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编制提纲见附件3),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满前6个月,向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送5年期运行工作总结(编制提纲见附件3)。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一并报送延续运行申请。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七条 确需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更名或其他调整的,依托单位应当向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在开展工程技术中心任务范围内的技术研发、推广、交流、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使用工程技术中心的规范名称。禁止以工程技术中心名义从事与工程技术中心任务、职责和要求不相符的活动。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规范署名,知识产权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转化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六章 评估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已运行的工程技术中心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和期满考核。中期绩效评估在运行期第3年进行,期满考核在运行期第5年进行。评估和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促进行业发展、服务生态环境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对中期绩效评估发现重大问题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继续运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运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满前,省生态环境厅综合中期绩效评估结果和5年期运行总结报告情况确定期满考核结论。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期满考核结论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是否同意延续运行的重要依据。
期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延续5年,免于开展下一轮中期绩效评估;期满考核结论为“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延续5年,按期开展下一轮中期绩效评估;期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不再延续运行,依托单位自考核结论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工程技术中心。
第三十五条 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诚信问题、涉嫌违法犯罪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技术中心,终止建设或运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统一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XXX工程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Center of XXX, Guizhou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可对外使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XXX工程技术中心(筹)”的临时名称,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Center of XXX, Guizhou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under construction)”。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
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
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标牌样式规格
附件1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
建设申请书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拟):
申请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州)生态环境局:(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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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中名称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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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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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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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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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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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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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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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及 联系方式 |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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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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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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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域 |
(应与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布局的内容对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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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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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 情况简介 |
(主要业务范围、产权结构、研发经费主要来源、人员团队建设情况、已具备的技术研发试验和转化条件、单位在本行业领域排名及影响力等,1000字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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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生态环境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情况 |
(近5年内,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化情况、投入研发经费数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技术研发成果及工程转化情况、技术研发成果被标准采用情况等,1000字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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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促进本行业及产业发展情况 |
(近5年内,核心技术成果行业应用推广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关键技术装备实现国产化替代情况、国内国际领先情况等,1000字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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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服务支撑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业绩情况 |
(近5年内,在解决重要环境问题、服务支撑生态环境管理、参与标准制修订、咨询服务、行业交流、市场服务、其他社会公益等方面的重要业绩,1000字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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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和目标 |
(概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间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1500字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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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申报材料内容属实、准确。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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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
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案》是申请书的必要附件,须随申请书一并报送。编制提纲附后。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案
(编制提纲)
一、基本信息
工程技术中心拟定名称、市(州)生态环境局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联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领域发展情况
1.本专业领域(或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2.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3.本专业领域对减污降碳及未来5-10年预期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目标的支撑作用;
4.本专业领域未来5-10年技术发展的方向与重点。
三、申请单位现有基础条件
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工程化试验条件、技术示范的条件、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业绩、技术带头人与人才团队情况、服务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情况、外部合作情况等。
四、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建设目标
1.建设期目标(量化目标)
2.中远期目标(量化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引领技术进步
应明确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开发的关键技术及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的研发任务,以及对研发成果的验证、示范、转化和推广的具体任务。
2.促进行业发展
跟踪行业发展技术动态,提供技术发展信息数据及报告。拟建设的中试平台和技术推广平台,为行业提供技术研发转化、产品性能测试、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的具体任务。研制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程技术规范,促进行业政策出台的相关计划和举措。
3.服务环境管理
拟承担或参与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任务(包括政策、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咨询等)。省级以上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情况及技术成果被标准采用情况。根据本行业或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咨询建议、技术解决方案和工程实践案例等。
4.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
举办或参与行业技术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培训的形式、规模和次数,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计划,向社会开放技术信息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主要方式、内容和措施,拟取得的业绩。
(三)运行管理机制
1.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
2.运行管理制度及保障机制
(四)建设周期与进度
五、经费预算与来源
1.经费预算
详细说明建设经费预算,解释预算与建设任务之间的关系。
2.经费来源
提出建设经费筹措方案,提供经费配套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承诺
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承诺。
附件2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
建设验收申请书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建设依托单位:(盖章)
建设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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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中名称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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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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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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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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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 中心主任 |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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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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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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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 中心副主任 |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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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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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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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及联系人 |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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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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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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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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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任务 完成情况 |
(对照建设方案提出的考核任务和目标,简要说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1000字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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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真实性声明 |
申报材料内容属实、准确。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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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
注:1.副主任如有多位,自行增加表格;
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是申请书的必要附件,须随申请书一并报送。编制提纲附后。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总结报告
(编制提纲)
一、基本情况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建设概况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历程,建设取得的主要业绩,并对建设情况进行自评价。
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引领技术进步
2.促进行业发展
3.服务环境管理
4.支撑标准制修订
5.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
6.运行管理制度建设
四、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工程技术中心对行业和领域发展的促进作用,及所取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五、建设经费筹集与使用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对策
七、未来发展计划
附件:
营收和研发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研发或推广新技术的证明材料;促进行业发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相关证明材料;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管理文件编制工作的证明材料、技术研发成果被标准应用的证明材料等。
附件3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0XX年/20XX-20XX年)
(编制提纲)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盖章)
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为5年期满运行总结报告,需提出是否申请延续下一运行期。
二、运行概况
工程技术中心批复验收时间及运行期,对运行期取得的主要业绩进行概述,并对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价。
三、运行情况及成果
1.技术研发方向与条件
从中心主要研发方向、工程化人才队伍建设、设置装备等条件建设、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说明。
2.技术研发任务与成果
从中心工程化研发任务和成果产出,代表性成果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和成熟性等方面进行说明。
3.行业影响与贡献
从中心技术优势和行业地位,技术产品推广应用,行业产业带动作用,对外开放共享和咨询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说明。
4.管理服务与成效
从中心为国家、省级和地方的环境管理提供政策建议,促进相关政策、标准等出台,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咨询等方面进行说明。
5.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从中心运行管理的组织与机制创新,支撑发展的保障措施,平台作用发挥以及行业技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说明。
四、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工程技术中心对行业和领域发展的促进作用,及所取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五、下阶段工作计划
如为5年期满运行总结报告,且依托单位提出延续申请的,需填写下一运行期的总体工作计划,包括是否有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相关调整的需求。
附件4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工程技术中心标牌
样式规格
材质:黄铜板材
规格:长600mm,宽400mm
文字颜色:黑色
字体:黑体
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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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工程技术中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年×月-20××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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