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 托 方:单位名称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单位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被委托方:单位名称 贵州省环境监察局
单位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将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统筹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负责清理行政检查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程序,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等工作;牵头制定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三)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与省直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协作工作。
(四)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负责由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纠纷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担省生态环境厅承办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和网络舆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跨区域、流域的执法检查活动,参与区域、流域联防联控。
(八)承担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权责清单、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清单明确的省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九)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省生态环境厅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办理。
(十)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稽查。
(十一)负责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工作。
二、委托权限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生态破坏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纠纷和网络舆情的调查。
(三)相关行政处罚执法事项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执行、结案及归档管理。
(四)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导致案件错误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的违法行为被相关国家机关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书。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按照规定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执法文书等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要求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制作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委托时间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7年3月30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27年3月15日前由委托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本委托事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双方可签订补充委托书,补充委托书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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