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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1 16:32:42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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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采选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服务我省“富矿精开”战略,我厅组织起草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sthj.guizhou.gov.cn/)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1日。

感谢支持。

联系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与排放管理处 杜尚怿

电话:0851-85572897

邮箱:gzhpc123@163.com

地址:贵阳市遵义路59号

邮编:55000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2.贵州省环境监察局

3.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4.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5.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

(厅内征求办公室、法规处、自然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监察办)


附件2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采选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服务我省“富矿精开”战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管理

(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积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组织编制、修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时,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作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有关技术导则要求,并按程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二)定期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协调有关规划编制部门,对有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在规划实施后应定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原则上每5年左右组织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应对明显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提出改进措施,评价结果报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统筹新增环境敏感目标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农业等各有关部门沟通,在划定、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布局水利、交通等环境敏感项目时,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敏感目标保护。

二、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评审批

(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将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及其环评符合性,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符合规划、规划环评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矿产项目”)环评文件,方可审批。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矿产项目,其环评文件可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规划协调性分析、公众参与等内容予以简化。

(二)严把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充分发挥专家、技术评估机构作用,从选址论证、法规政策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论述等方面,严格矿产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并强化行政审查,确保矿产项目环评文件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三)强化项目选址布局审查。矿产项目及其入河排污口、废渣贮存设施等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矿产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露天开采矿产项目,还应满足其他相关规定,如避开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等。

(四)强化项目法规政策符合性审核。矿产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等要求。

(五)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审核。环评文件应对矿产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进行全面分析,系统施策,清单式列出矿产项目各环节、场所产生的污染物及其收集、利用、处理设施措施。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应分析原有矿产项目存在环境问题,提出针对性治理措施。

(六)强化遗留问题治理措施审核。矿产项目矿区范围内存在历史遗留矿山、无主矿山环境污染问题的,环评文件应同步提出治理措施,由矿产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实施。

(七)强化开工前环评审批手续复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矿产项目开工建设前,对矿产项目环评文件报送、审批情况,矿产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初步设计文件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情况进行自查,防止环评未批先建、擅自重大变动、初步设计未严格落实环评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八)严格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矿产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评文件情况的,或矿产项目环评批复明确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督促矿产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加强矿产资源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

(一)严格施工期管理。督促矿产项目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科学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污染治理资金,确保废水和废气治理、废渣利用处理等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用。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避让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不得随意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加强表土剥离、堆存和利用管理,废弃土石方严格做到先挡后弃。全面落实施工废气治理措施,严控施工扬尘和设备废气污染。

(二)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督促矿产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规定标准、程序,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对环保设施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和效果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强化验收检查,依法查处久拖不验、验收不规范、验收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营运期管理。监督矿产项目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主要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依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强化各生产环节、场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废渣等污染物收集、处理,正常运行、维护治理设施,确保各种污染物得到全面、及时、有效治理,防止出现污水横流、尘土飞扬、废渣乱堆乱排等问题。

四、加强生态修复监管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矿产项目单位建立生态修复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事项,落实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报批、实施和申请验收等责任,扎实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能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二)严格生态修复验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开展矿山项目生态修复验收,重点关注修复范围、修复进度、修复地类、生态功能恢复等,确保与生态修复方案一致,土石比、植株密度、植株大小等指标,以及边坡治理、生态修复维护等满足生态修复方案要求。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进行的,应当分区、分期验收。

(三)加强生态修复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涉矿山企业生态修复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监管智能化,通过大数据、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手段,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推进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发现矿产项目未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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