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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16:45:18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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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相关要求,2023年全省各地组织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例,在各市(州)及省直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了六盘水市盘州市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洗油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黔南州罗甸县黔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八吝大坝和贵州浙贵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的上立亭电站造成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破坏案、贵阳市清镇市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烟尘污染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遵义市播州区“10.19”违法倾倒工业废水(废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安顺市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5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附件:2023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

一、六盘水市盘州市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洗油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9日至23日,贵州省盘州市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化产车间洗脱苯工段二段贫油冷却器破裂,导致洗油泄漏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通过低温循环过水池裂隙、孔洞持续渗漏至地下,经溶沟、溶槽进入岩溶裂隙、包气带,并随地下水涌出进入河道,造成贵州省、云南省跨界污染。经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和鉴定评估机构调查认定,本次事件系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重大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宏盛公司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因此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次突发环境事件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总金额为6200.99万元。

(二)办理结果。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代表贵州省、云南省两省赔偿权利人与宏盛公司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协议,并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截至目前,该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典型意义。一是率先开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开展鉴定评估的新实践。为减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结论产生争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坚持自愿、平等原则,积极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根据规定,率先共同委托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修复等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既减轻了赔偿权利人垫付大额鉴定评估费用的压力,又得到了赔偿义务人的理解与支持,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理。二是率先探索省级政府共同管辖新模式,创造跨区域损害赔偿范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规定,对共同管辖跨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案件办理初期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范围难以确定,贵州在省在先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础上,积极与云南省沟通并得到云南省对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进行确认,共同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为推进两个以上的赔偿权利人落实跨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同管辖提供了新的成功模式。三是探索完善了涉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新路径。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因污染环境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协调贵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会面,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委托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修复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组织律师对赔偿义务人进行尽职调查,详细了解其赔偿能力,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基础。四是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的新机制,确保生态修复与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统筹推进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在生态环境部、贵州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根据受污染地下水及污染物特性、出露点涌水量以及汛期的气象状况,坚持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的原则,督促赔偿义务人相继建设了涌水点长期性处置工程、岸上长期性处理设施、岸上临时应急池处理系统、厂区废水收集处置系统,确保了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为确保应急处置结束后生态修复工作不断档,明确要求鉴定评估机构根据鉴定评估报告会同赔偿义务人同步编制提交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含替代修复),在磋商过程中一并讨论并纳入赔偿协议,有效解决了以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再重新委托相关机构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产生的不确定性,既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经济压力,又确保了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黔南州罗甸县黔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八吝大坝和贵州浙贵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的上立亭电站造成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破坏案

(一)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网站通报了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黔南州督察发现的问题:“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保护鱼类及其生存环境。”黔南州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黔南州罗甸县黔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八吝大坝和贵州浙贵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的上立亭电站在罗甸县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范围内。两个工程均未通过农业部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也未建设过鱼设施,工程坝体阻断鱼类洄游,形成的库区,淹没激流型鱼类产卵场,影响激流型鱼类繁殖,对罗甸坝王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约为5753.06万元。其中,罗甸县黔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约为3037.81万元,贵州浙贵源电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约为2715.25万元。

(二)办理结果。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两家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召开了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分别与两个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两个赔偿义务人按各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并共同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目前该司法确认案件已完成公示并取得法院裁定书。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多因一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两个赔偿义务人建设的工程违反相关规定,共同造成了罗甸县蒙江坝王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破坏,通过评估、磋商确认两个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避免责任推诿,有效开展修复及赔偿工作。案件通过州、县两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联动推进,制定工作时间表,并严格执行,倒推案件快速办理。该案在推进过程中,赔偿权利人始终与司法机关保持衔接与沟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协同推进,在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完成赔偿磋商和司法确认,为解决诉讼争议提供有力支持。分期赔偿提高了案件磋商成功率。企业面对高额的赔偿金额,提出延迟缴款、分批支付的请求,在磋商阶段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既要维护修复生态环境,也要助力减轻企业负担,做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本案对河流生态环境采取异位修复,同时通过增殖放流适宜数量性成熟斑鳠亲鱼、成鱼和幼鱼,实现斑鳠栖息地和斑鳠种群恢复重建,对促进重建斑鳠自然种群和提升红水河生物完整性指数具有积极意义。

三、遵义市播州区“10.19”违法倾倒工业废水(废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接报“在三合镇芦苇村金竹组落桶坝有不明废水经雨水沟渠顺小溪流入水泊渡水库”。经调查,本事件是由贵阳市万创环保有限公司委托的装有钼镍矿洗选矿液残留液体的车辆在三合镇卢岩村巷三公路郭家坡大桥处公路边违法倾倒导致的,贵州万创环保有限公司受贵州新创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处置废液,处置过程中,又委托周德武转运废液,转运过程中,驾驶员郭宇兵将废液违法倾倒在路边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经委托贵州省监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鉴定评估,本次倾倒废液为危险废物,事件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约392万元。

(二)办理结果。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两次组织赔偿义务人就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但因各赔偿义务人对本次违法倾倒废液责任大小及损害金额均存在争议,遵义市生态环境局遂终止本案磋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贵州新创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万创环保有限公司分别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0万元、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除判决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贵州新创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万创环保有限公司、周德武、郭宇兵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约为284.88万元、惩罚性赔偿金37.72万元,共计约为322.60万元。周德武、贵州新创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一是本案系全国首例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无案例可供借鉴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反复沟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赔偿磋商,在磋商未能成功的情况下,推动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同步支持起诉的新型案件办理模式,实现案件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步审理、同步评价、同步定责,形成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监督制约和保障有力的案件办理衔接机制,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节约了办案资源,提升了案件办理效果。二是本案系典型的违法倾倒废液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77.44万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并最终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对肆意污染环境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对其他排污主体将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

四、贵阳市清镇市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烟尘污染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2年7月2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联合贵阳市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站街片区各个厂区粉尘、烟囱等相关污染源整治走访时,发现清镇市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周围马尾松有枯死现象,初步分析系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烟尘对周围植被造成了一定污染。经委托专家组对该公司烟尘污染林地案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调查评估,该公司年产3万吨特级耐火材料技改项目生产时未规范管理内部煅烧环节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措)施,产生的烟尘对周边林地马尾松造成了损害,损害面积约94亩,死亡马尾松193株,蓄积130.3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23万元。

(二)办理结果。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清镇市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及时交付相关赔偿费用,修复工程按序实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林业局两次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最终修复成果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书要求。

(三)典型意义。该案是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的一起涉及多领域的典型案件,结合案件实际采用了简易评估程序,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是该案采取简易程序,提高了磋商效率。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等实际情况,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及时开展调查,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委托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与赔偿义务人通过一次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二是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案件办理。本案为生态、林业两部门共同作为赔偿权利人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由生态环境领域的损害行为导致林业领域的具体侵害结果,在贵阳市政府进行概括性授权的前提下,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部门两个赔偿权利主体共同协作,从调查鉴定到修复测算在各自领域内配合办理,共同磋商、共同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实现了案件的快速推动。三是发挥各自专业领域优势,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接到赔偿义务人修复完成的通报后,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组织了生态环境及林业领域的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本案修复措施包括厂区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和林地植被补植,修复效果评估过程中,生态环境和林业两部门分别从生态环境和林业的角度出发,根据修复目标,对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在第一次修复效果评估专家组提出再次补植抗污染性强的树种后,赔偿义务人与实施修复的第三方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了补种,赔偿权利人再次组织了修复效果评估,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五、安顺市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23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接到永宁镇报告,反映位于永宁镇紫山村水体水质异常。经立案调查,安顺市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牧公司”)由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导致永宁镇紫山村人饮隧洞饮用水水源点水质被污染。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新牧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经评估,新牧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总计约为158.98万元。

(二)办理结果。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安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新牧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新牧公司共计赔偿人民币158.98万元,已赔付人民币123.89万元。

(三)典型意义。一是该案系我省首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污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案件的妥善办理对同类型案件处理有一定借鉴意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二是该案社会影响度较大,涉及上万人饮用水源安全。办理过程中,安顺市县两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主动介入,整合各方力量同步启动应急处理措施,共同推进督促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责任,迅速恢复使用受损的饮用水源点,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三是强化与检察机关联动,合力推进索赔。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全程支持磋商,在执法各环节和全过程加强“一案双查”“以案释法”等宣传力度,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高效开展,为最终磋商成功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四是坚持“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进行。生态环境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主动开展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合规整改等情况,酌情处理。五是以案件办理为抓手,针对管理漏洞,适时制定文件为地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布局和生产经营提供了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畜禽养殖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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