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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月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01-05 08:17:5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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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威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85571099、86987058(行政审批大厅)

  真:0851-855708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遵义路59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

 编:550002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威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办事处(县道X782旁)

贵州锦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贵州中咨环科科技有限公司

威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办事处(县道X782旁),服务范围为威宁县和赫章县。项目分两期建设,本次环评针对一期建设内容。一期建设规模为:焚烧生活垃圾800t/d;主要建设内容:配置18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余热锅炉、1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年发电量约1.064×108kWh,其中上网电量约0.9044×108kWh。威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BOO方式由贵州锦宁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已取得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同意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一期,建设内容不包括垃圾中转站、升压站、取水管线、电网工程等厂外工程,相关内容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本工程总投资为388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178.94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5.9%

(一)施工期

1.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洒水降尘、使用清洁能源、物料密闭储存和运输、设防尘网等措施,确保各保护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沉淀处理和设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通过修建围墙、优选施工设备、运输车辆禁止鸣笛、避免多台施工机械同时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施工中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建筑垃圾优先回填,回填不完的送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包装箱等可回收物资送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5.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按计划施工;妥善保存开挖表土,用于生态绿化恢复。

(二)运营期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焚烧炉烟气。本项目一期和二期各设1台焚烧炉,每台炉设置一套独立完整的烟气处理系统和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各套系统的运行应互不影响。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氨水)+半干法脱酸(旋转喷雾)+活性炭吸附+干法脱酸+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烟气中污染物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后,通过一座80m高的集束式排气筒排放。焚烧炉炉温控制在850℃以上,且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O2浓度不少于6%,以减少二噁英的生成。

建设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和炉膛内焚烧温度。

2)石灰仓、水泥仓、飞灰储仓、活性炭仓产生的粉尘经储仓顶部袋式除尘器净化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后,从各除尘器自带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23m2727m15m

3)恶臭治理措施。垃圾运输车辆采用专用密闭式的垃圾运输车辆,防止飞扬散落,跑冒滴漏;垃圾库采用密封设计,焚烧炉正常运行时,通过焚烧炉的一次风机从设置在垃圾库顶部的一次风抽气口抽风使垃圾库保持负压,抽风作为燃烧空气送入焚烧炉参与燃烧;渗滤液收集间、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压滤间等房间设置机械进风和机械出风系统,采用机械出风排至垃圾库,再通过一次风机吸入焚烧炉内燃烧、分解;加强垃圾库操作管理,定期向垃圾库内喷洒化学药剂,以减轻异味;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且无法维持垃圾库负压时,自动开启除臭风机,将臭气送入活性炭除臭装置过滤,并喷洒药剂除臭。排风机兼作事故排风机。垃圾渗滤液收集间设甲烷在线自动检测和报警系统。厂界恶臭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H2SNH3浓度须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标准。

4)按照拆迁安置方案,完成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新建环境敏感建筑。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垃圾池渗滤液、垃圾卸车平台冲洗废水、场地淋滤水、初期雨水、锅炉酸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A2/O工艺和MBR膜系统+NF纳滤膜系统+RO反渗透”的处理工艺。

纳滤系统(NF)产生的浓液经焚烧炉预留的浓缩液回喷口回喷入炉燃烧,其喷入量以不影响垃圾的正常燃烧为准,当垃圾热值不高,不能满足浓缩液喷入要求时,可将浓液送入垃圾库中;反渗透系统(RO)的浓液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净水器反冲洗废水经沉淀池(50m3)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净水器前端用水;锅炉排污水经过降温池降温、沉淀后,全部回用于循环水补水;经中和池(200m3)处理后的化水站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全部回用于炉渣冷却用水及冲洗用水等。以上废水必须全部回用,严禁外排。

3.地下水保护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初期雨水收集池、调节池、事故池、化水站及空压站(一层)、渗滤液处理站、垃圾库、卸料平台(二层)、飞灰及危废暂存库、飞灰固化间、点火油库、氨水罐区,应采取不低于6m厚、渗透系数为1×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的防渗措施;简单防渗区包括门卫及地磅房、办公楼、传达室、集控室,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其余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应采取不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的防渗措施。设置5个跟踪监测点(包含3口应急井),随时监测其水质,一旦发现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本项目炉渣和飞灰均须采用密闭储运,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避免对地下水影响。认真落实日常管理和信息公开计划,制定详细的地下水污染应急响应预案。

4.噪声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从噪声源头控制,采用工艺先进、噪声小的机械设备,设备采购合同中提出设备噪声的限制要求。通过合理布局及厂区绿化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一般固体废物

炉渣用作水泥、制砖等建材原料,不能综合利用时,由运渣车运至威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石灰粉、水泥、活性炭储仓除尘器收集到粉尘全部返回其储仓;生活垃圾、除臭系统废活性炭、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进入自身垃圾焚烧系统处理,不外排。

2)危险废物

烟气系统废活性炭(HW18772-005-18)与飞灰(HW18772-002-18)一起,采用水泥作为固化材料,配以螯合剂的稳定化工艺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运至威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飞灰在固化处理前暂存于飞灰固化间,飞灰仓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返回其储仓。废离子交换树脂(HW13900-015-13)、化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废过滤膜(HW49900-041-49)、布袋除尘器更换下来废布袋(HW49900-041-49)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机油(HW08900-249-08),均属危险废物。飞灰固化后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前,经厂区NW端设置飞灰及危废暂存库暂存,暂存库内废物应按类别分区暂存。飞灰固化间、飞灰及危废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建设运行。危险废物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6.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报告书》,项目投产运行后,定期监测土壤中重金属浓度。同时建议焚烧厂周边的农田改变种植结构,如改种林木花卉(非食用性农作物),防止二噁英以及重金属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群健康。

 

2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阳长镇大坝田煤矿(兼并重组)项目

纳雍县阳长镇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

(一)项目概况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阳长镇大坝田煤矿(兼并重组)项目位于贵州省纳雍县南西部,行政区划属阳长镇管辖根据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对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黔煤兼并重组办[2015]34号)大坝田煤矿由原大坝田煤矿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东风镇顶拉煤矿异地资源置换而成。兼并重组后,关闭威宁县东风镇顶拉煤矿,保留大坝田煤矿,矿界由原1.2347km2扩大到2.3282km2,扩大区域包括纳雍县阳长镇原幺公营煤矿。幺公营煤矿原属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幺公营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函[2012]71号文件关闭幺公营煤矿。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划定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阳长镇大坝田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1234号),兼并重组后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2.3282km2开采标高+1700m-+650m。根据《报告书》,兼并重组后的纳雍县阳长镇大坝田煤矿属于国家规划矿区(贵州织纳矿区)内的地方煤矿。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阳长镇大坝田煤矿(预留)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函》(黔国土资储资函〔2016〕182号),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评审备案的煤矿(标高+1700m~+650m)保有资源(111b+122b+333)3575万t,其中(111b)1588万t,(122b)777万t,(333)1210万t。根据《报告书》,矿井工业资源/储量3311.8万t,设计可采资源储量1693.1万t;兼并重组后的大坝田煤矿生产规模为60万t/a,矿井服务年限20a。

本项目区内可采煤层9层(2、3、4、5、6、9、19、30、32煤层),各煤层含硫量均小于3%。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共划分四个水平、四个采区进行开拓。其中+1410m以上为一采区,+1200m-+1410m为二采区,+980m-+1200m为三采区,+650m-+980m为四采区。首采一采区,接替采区为二采区、三采区、四采区。首采煤层为5煤层。矿井移交生产及达产时布置一个采区一个工作面。本项目设计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回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用综采采煤工艺,双滚筒采煤机采煤。矿井投产初期(一采区)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方式,后期(二、三、四采区)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方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通风。

本次环评不包含瓦斯电站内容,后期建设时另行评价。矿井原煤经筛分后外售,主要用于动力用煤。

2、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报告书》,兼并重组后的大坝田煤矿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公用配套工程等组成。矿井移交生产时布置有主斜井(利用)、副斜井(利用)、初期回风斜井共三条井筒,矿井正常接替生产后,初期回风斜井即关闭,在工业场地增加后期回风斜井。大坝田煤矿(兼并重组)地面设施包括工业场地、初期风井场地、临时排矸场及地面爆破材料库等,工业场地利用原大坝田煤矿工业场地进行改扩建,初期风井场地利用原大坝田煤矿风井场地改扩建,临时排矸场、地面爆破材料库为新增占地建设。

(一)施工期

1、业主应按《报告书》要求先行建设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在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前,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用于场地绿化及周边旱地、林地浇灌;矿井水采用临时的沉淀设施,经混凝沉淀处理后用作施工用水和施工场地防尘用水,不外排。

2、施工材料和设备装、运、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需采取洒水防尘和加盖篷布等措施,并定期对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抑尘;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生活炉灶,应尽量燃用低硫煤,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尽量采用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非申报及公示情况下夜间禁止施工,避免噪声扰民。

4、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全部用于平整场地,不足部分由矸石填充,对环境影响不大。施工期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时清运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矿井初期使用热泵机组供热,后期使用瓦斯发电站余热供热,不设燃煤锅炉;矿井在工业场地设棚架式储煤场,环评要求棚架式储煤场采用半封闭结构,喷雾洒水降尘。对原煤筛分、皮带机运输、转载点进行封闭,并安装喷雾洒水装置。装车场控制装卸高度及洒水降尘措施;临时排矸场采取推平压实、喷雾洒水除尘措施,并布置绿化带;场区道路进行定期洒水,抑制路面扬尘。采取环评提出的各种防尘措施后,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可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相关要求。矿井产品煤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洒水、禁止超载,并加盖篷布密闭运输方式,途经居住区及其附近路段还应限速行驶,避免煤尘和煤炭洒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矿井瓦斯抽放稳定后,应及时进行瓦斯发电等综合利用,利用发电站余热供热。

2、根据《报告书》,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11m3/h,最大涌水量为243m3/h。项目兼并重组后在工业场地新建矿井水处理站一座,采用“调节池+水力循环澄清池+二级曝气+二级锰砂过滤+活性炭吸附(复用部分)+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250m3/h。处理后矿井水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后,其中Fe浓度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一级标准,并复用于井下及地面生产防尘用水、瓦斯抽放站冷却补充用水、绿化及道路防尘用水、及浴室、洗衣用水等,矿井水复用总量为966.84m3/d,矿井水复用率36.29%,剩余(1697.16m3/d)外排进入三家寨小溪。

3、项目兼并重组后生活污水产生量约233.54m3/d,在工业场地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一座,采用具除磷脱氮功能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处理规模为240m3/d。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与复用剩余矿井水一并外排进入三家寨小溪。

4、工业场地实施雨污分流,对场地、道路进行硬化,并在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在储煤场、装车场四周设场地淋滤水收集边沟及收集池(80m3),将泥煤水引入场地淋滤水收集池后引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在临时排矸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沟、底部修建排水涵洞,下游修建挡矸坝,挡矸坝下游设淋溶水收集池(50m3),收集后的淋溶水沉淀后泵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

5、项目污废水管道、污水处理池及储存池应按防泄漏设计要求和标准施工;加强现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以至杜绝。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本项目重点防渗区有油脂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防渗区有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暗沟暗渠、生活垃圾暂存点;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技术是等效粘土防渗层厚度Mb≥1.5m,K≤1×10-7cm/s;一般防渗区的防渗技术要求是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简单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6、矿区内部分井泉将受开采影响,造成漏失,但受影响的井泉均无饮用功能;考虑煤矿地下开采造成影响的不确定性,营运期间若出现影响附近村民生活用水,应由建设单位出资解决。

7、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压风机房、通风机、处理站泵房、瓦斯抽放站等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综采设备维修间、机修车间、坑木加工房、绞车房、筛分楼等产生的机械噪声等。针对高噪声源应按《报告书》要求分别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声学治理措施,并确保矿井各场地厂界昼、夜噪声预测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噪声敏感点环境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8、矿井生产营运期煤矸石产生量为6.0万t/a,矸石优先用于生产水泥、砖等建材制品,未利用完部分运往临时排矸场暂存处置。排矸场的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时清运到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矿井水处理产生的煤泥压滤外销;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废机油(润滑油)、废液压油、其他废弃矿物油等属危险废物,在机修车间设置危废暂存间(6m2),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防渗建设和管理。将危险废物分类采用桶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

9、开展沉陷区生态综合整治。采煤过程中造成耕地破坏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治与复垦,对受轻度和中度破坏的林地进行整治与生态恢复,对重度破坏类型按破坏范围及破坏程度给予经济补偿。沉陷区土地复垦和生态综合治理工作,应在纳雍县国土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矿井应严格按设计和环评留设保护煤柱,加强对开采沉陷区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实时监测,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必要时对其进行搬迁安置,其搬迁安置及维修加固费用应由矿方承担。

10、评估要求尽快开展瓦斯综合利用,确保瓦斯排放满足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规范要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对工业场地、初期风井场地和临时排矸场进行覆土绿化,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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