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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委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5:2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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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都水族自治县石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贵州成黔鑫盛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标准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经省、市(州)、县(区)三级环保部门现场查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 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及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委托其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验。

  特此公告。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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