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黔环直党〔2015〕40号
厅机关各党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
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执行。
(1) 计算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标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扣除艰苦地区补助和税金后的总数。
2、机关工人,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标准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扣除艰苦地区补助和税金后的总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标准为岗位
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除艰苦地区补助和
税金后的总数。
4、企业人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标准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扣除艰苦地区补助和税金后的总数。
5、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补贴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有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比如:保留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体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二)缴纳标准
1.交缴党费计算基数是以每月应发工资数,不是以每月实发工资数。每月工资应发数(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应发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收缴时间及方法
请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将本年度党费按标准收齐后,于2015年12月23日前上缴(按规定留存党费的单位将扣除留存部分上缴),本年度党费上缴采取银行进账方式,务必于12月25日前凭银行进账单到厅机关党委办公室李林霏处(307室)开具收据(需附党员党费交纳明细)。
户 名: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遵义路支行
帐 户 号:52001616300052500094
联 系人:李林霏 联系电话:85569089
附:2015年党员党费交纳明细表
2015年12月9日
附件
XX党支部2015年党员党费交纳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缴纳基数 | 缴纳比例 | 应缴数额 月应缴×月 |
实收数额 |
党员上缴总额 | |||||
按比例实际上缴数 |
附件:关于做好2015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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