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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环监通〔2015〕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8 09:37:35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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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黔环监201538

 

 

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局):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3〕20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与省环境保护厅签订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工作2015年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2015年内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7市(州)所辖环境监察机构应全部通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执法能力与水平,全面完成辖区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任务,请你们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以及《关于对〈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队伍建设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环办〔2014〕41号)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已具备达标验收条件的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辖区内未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在年内完成环境监察机构达标验收工作。

对工作推进不力、逾期未完成辖区内标准化建设达标任务的市(州)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两年内该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评先创优资格,今后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一律不予支持。

特此通知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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