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对贵州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导则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时就充分考虑环境应急设施的布局、建设需要,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评估与备案,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评估与备案。
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后,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分批次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电镀、铅蓄电池、化工、制革、造纸、印染等行业企业在行业整治中应同时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周边环境和应急能力状况,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周边社会团体及环境应急专家的意见,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环境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环境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预案。
(一)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为重大或者较大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全本)》;
(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为一般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简本)》;
当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应急管理需要调整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类型。
未进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的电镀、铅蓄电池、化工、制革、造纸、印染行业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全本)》。
第十条 《环境应急预案(全本)》应当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危险源、环境敏感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能力建设要求,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预警、善后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措施。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应根据企业情况制定规范的现场处置流程,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措施。《环境应急预案(全本)》应当附图表说明本单位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基本信息。
《环境应急预案(简本)》,内容较《环境应急预案(全本)》可以相对简化,但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危险源、环境敏感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能力建设要求,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预警、善后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以由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制。邀请专业机构参与编制时,应向编制单位提供企业事业单位基础资料,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由本单位负责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本地区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专家库,公布专家名单,并对专家库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同时,应邀请所在地环保部门应急管理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环境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邻重点危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社会公益组织代表参加。
参与评估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一般不少于3人,必要时,人数可以增加,但评估专家人数应为单数。评估人员与所评估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二)环境危险源识别和确定是否准确;
(三)环境敏感点分析是否清晰、全面;
(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是否科学、有效;
(五)应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六)预防与预警机制是否合理;
(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及时准确有效;
(八)后期处置是否全面;
(九)应急保障是否合理;
(十)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十一)主要附件是否齐备。
第十六条 对于《环境应急预案(全本)》,应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预案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踏勘,对预案内容、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明确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环境应急预案(简本)》,应随机抽取3名专家进行书面评估,必要时,也可组织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后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明确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见附件)的格式由贵州省环保厅统一制定。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环境应急预案的分级备案管理制度。
(一)省级备案管理。贵州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动态管理;负责辖区内市级人民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环境保护部和贵州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二)市级备案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动态管理,以及辖区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和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三)县级备案管理。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动态管理,以及辖区内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除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的环境应急预案外,其它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全本)》、《环境应急预案(简本)》,应在通过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对于省级和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完成备案后,抄送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
第二十二条 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保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录入到贵州省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不予备案的,要书面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未进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建设应急设施,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保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应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中涉及人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环境危险源,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物质以及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环境敏感点,生产经营单位周边需要保护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
预案建设单位:
预案编制单位:
评估小组组长: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评估组织单位:
类别 |
考核内容 |
是否通过 |
整改要求 |
前期准备 |
实施调研、资料收集、组织协调等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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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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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环境分布调查准确、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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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
环境危险源识别全面、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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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险源危险特性分析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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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事件后果和严重程度分析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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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划分全面、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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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 |
应急物资储备要求科学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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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设施建设要求科学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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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储备到位,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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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设施建设到位,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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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应急队伍已经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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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体系 |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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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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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图简洁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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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预警 |
预防与预警机制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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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 |
分级响应流程合理、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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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报程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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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措施、救援控制措施、应急设施的启用、应急监测、人员撤离和疏散等措施是否全面、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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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应急预案分类准确,内容科学,措施有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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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处置应急预案覆盖岗位全面,程序规范、措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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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处置 |
后期处置内容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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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 |
交通、通信等保障措施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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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预案培训、演练、更新措施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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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图内容全面、格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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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联络表信息全面、格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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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文本 |
预案内容全面,附件、图表齐全、清楚,计量单位准确,印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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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专家认为预案编制在某些方面有开拓、有特色需加分的或其它不足需扣分的请列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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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为《环境应急预案(简版)》评估内容,*2*3为《环境应急预案(全本)》评估内容。
评估小组对预案编制的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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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组对预案编制的结论 |
□评估小组同意该预案通过评估。 □评估小组认为该预案需要局部修改,修改意见见上,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修改,送评估小组书面审核。 □评估小组认为该预案需要重大修改,修改意见见上,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修改,重新举行评估会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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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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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行业类型 |
|
从业人数 |
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单位地址 |
| ||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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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单位地址 |
| ||
你单位上报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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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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