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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关于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的通知(黔环通字[2013]171号)
发布时间:2013-08-14 09:34:3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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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环保局、贵安新区环保局,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     

为提高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处置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和环境污染,为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污染防范提供技术指导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保证环境安全,我厅决定成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组的人员构成     

按照专业分类对口、就近调用的原则,专家组满足环境、辐射、化工、法学、医学、气象、水文、水利、农业、渔业、地质等各个领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专家组名单附后。     

    二、专家组的任务     

    参与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研究分析事件情况演变和应急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件防范措施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环境应急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竞赛、预案审查、演练等提供技术支持。     

三、专家组的聘任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推荐聘任。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熟悉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四)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在环境应急事件救援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和特别行业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四、专家组的管理     

(一)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管理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负责专家组的管理、联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换届、解聘后证书注销工作;制定专家组管理办法和专家组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开展有关工作;对工作优秀和贡献突出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环境应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更换、增加专家组的专家。     

(三)环境应急专家实行聘任制度,省环境应急专家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决定聘任或留用,并对所聘专家颁发聘书,专家组管理办公室聘任、解聘专家需报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     

五、其它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可参照本通知成立本市(州)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附件:1.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2.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名单     

    

    

    

    

    

附件1:     

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入选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专家。      

  第三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决定专家的聘任和离任,委托专家开展工作,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场地、经费保障。       

  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及专家的联络管理等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审核专家后备人选信息,记录专家的环境应急工作,更新专家信息;      

  (二)负责办理专家聘任、离任手续;      

  (三)组织专家组例会、研讨会等日常工作;      

  (四)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环境应急管理咨询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六)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省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在环境应急事件救援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和特别行业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六条  环境应急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组成员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推荐聘任。      

  (二)各有关单位、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向省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省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组的人员报省环保厅批准。      

  (四)经批准后的环境应急专家名单将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公示。      

  第七条  环境应急专家实行聘任制,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颁发专家聘书。      

  环境应急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任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环境应急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由本人向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提交申请,经省环保厅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在个人因外出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承担专家义务时;或在个人联络方式、工作单位、专业领域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备案。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离职。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有权解聘。      

  第九条  专家应当积极参加专家组日常工作,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分析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开展学术交流,研究有关环境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工作,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环境应急专家参与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环境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调查和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能力建设提出建议。     

  (五)参与环境应急预案评估。     

  (六)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就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机制体制缺陷,提出处置建议。      

    (八)承担其它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专家应保证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应急处理工作或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技术理论研究,参与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组专家参与当地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专家应积极予以配合。      

  委托单位在环境应急咨询工作完成后填写《环境应急咨询事后备案表》(见附件),并上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三条  未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或建议。      

  专家以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名义对外发布具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事先征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委托单位同意;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联系的,应在事后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环境应急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需按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其他单位在委托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咨询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六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其他单位在委托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时,应当为专家提供必需的安全措施,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环境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环境应急咨询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负责联络环境保护部、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州)环保局,获取相关专家信息,拓展专家专业领域,成立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涵盖环境、法学、医学、气象、水文、水利、化工、农业、渔业、地质等各个领域。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联系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环境应急咨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环境应急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

职称

职务

手机

专业领域

1

张志敏

环保部应急中心

教授级高工

巡视员

环境应急管理

2

隋筱蝉

环保部应急中心

高工

副巡视员

环境应急管理

3

张延林

贵州省轻纺设计院

195710

教授级高工

院长

         

轻工

4

沈兴鹏

贵州省环境科学学会

1949

高工

会长

         

环境管理

5

赵  玢

贵州省化工协会

194311

研究员

化工

6

李启泰

贵州省环境科学学会

193812

研究员

大气环境

7

徐  浩

贵州省环境监察局

197511

高工

副局长

环境学

8

胡  军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96111

高工

副站长

有机化工

9

耿康华

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9607

高工

给水排水

10

芦  苇

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19636

工程师

副站长

放射性物探

11

李  敏

贵州省环科院

19708

高工

主任

环境科学

12

付向阳

贵州省环科院

19638

高工

主任

电子测绘

13

孙  萍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19653

教授级高工

主任工程师

环境工程

14

杨爱江

贵州大学资环学院

19736

副教授

主任

环境工程

15

葛  皓

贵州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197010

教授

副处

生态学

16

胡  文

贵州楚天环保公司

19673

高工

总经理

废水治理

17

张虎成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19747

高工

副总工

环境科学

18

马福波

贵州省化工研究院

19629

高工

副院长

放射化学

19

苏黎燕

贵州德润环保产业公司

19619

总经理

         

核化工

20

邓邦庆

中铝贵州分公司安环部

19624

教授级高工

副经理

环境工程

21

王佳才

贵州川恒化工公司

197210

高工

副总裁

化工机械与设备

22

张亚雄

贵州红晶汞业公司

19645

高工

总工

工业分析

23

张世翔

瓮福磷肥厂

196712

工程师

副主任

土建

24

张加飞

贵州天福化工公司

197210

注册安全工程师

化学工程与工艺

25

杨  春

铜仁市阳光锰业公司

19633

工程师

董事长

化工

26

宋光俊

毕节金河化工公司

19665

注册安全评价师

部长

27

江  虹

遵义钛业遵宝钛业公司

19693

工程师

主任

有色冶炼

28

龚振江

黔西南州环境监测站

19585

高工

站长

分析化学

29

李  洁

安顺市环保局

19629

高工

分析化学

30

吴  斌

六盘水市环境监测站

19684

高工

副站长

有机化工

31

孙建琴

黔东南州环境监测站

19649

高工

站长

环境工程

32

刘  勇

毕节市环境监测站

19675

工程师

站长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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