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建〔2012〕116 号
关于拨付2012年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2012年第一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工作已经完成。经研究,决定将2012年第一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416.21万元拨付你们(具体项目和补助金额详见附件),列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7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11]124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实行提款报帐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分期分批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三、请你们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阶段评估工作,并及时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适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2012年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明细表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 资金 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5月14日印发 |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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