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12】1号
安顺市环保局、毕节市环保局、黔南州环保局、黔西南州环保局、镇宁县环保局、紫云县环保局、关岭县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赫章县环保局、平塘县环保局、罗甸县环保局、荔波县环保局、望谟县环保局、册亨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87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精神及环保部相关要求,我省十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由我厅组织开展实施。为保证2012年考核工作顺利完成,请各被考核县环保局报县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撰写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为保证提交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市、州环保局需对该市、州所辖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报送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于 2012年 2月 10日 前将各被考核县初审后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等)报送我厅。
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三份。
省环保厅联系人:王劲松
电 话:0851-5571242
电子邮箱:shbtjcc@163.com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人:安宏锋
电 话:0851-5571827
电子邮箱:237874162@qq.com
附件一、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大纲
二〇一二年元月九日
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2012年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平塘县、罗甸县、荔波县、望谟县、册亨县
二、2012年工作计划
(1)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报送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
(2) 2012 年 2 月 10 日前 :各市、州级环境保护局完成对各自所辖被考核县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各县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及初审意见。
(3)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的自查报告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包括任务下达、协调组织环境状况监测、数据整理和审核,并编写省级数据审核报告。
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所辖被考核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完整性和数据准确性,督促被考核县完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中不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内容的修改。出具初审意见。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
四、指标解释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5)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山区、丘陵地区坡度≥15°的耕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国土面积×100%。
(6)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7)植被覆盖指数: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程度,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8)生物丰度指数:表示县域生物物种丰贫的指标,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林地、水域湿地、草地、耕地、建筑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9)水源涵养指数:表征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综合指标。通过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综合加权获得。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 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面积,A为归一化系数,,A=100/A最大值,A最大值指某指数归一化处理前的最大值。
(10)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1)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2)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3)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或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次数总和/县域内污染源监测次数总和。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14)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15)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五、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域“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
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2010年、2011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填报经认定后的断面/点位监测数据。
(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
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除了说明总体变化情况外,要重点说明变化的主要类型及变化原因、各变化类型的位置分布,做到定量、定位。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要重点说明发生变化的指标及其原因。
(三)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 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准备,统筹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协调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2. 自查报告中的考核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 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的自查报告、考核指标汇总表等需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各相关部门所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六、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相关参与单位或部门都必须开展严格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被考核县域抽查
环境保护部与财政部联合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高分辨率遥感卫片检查、以及无人机不定期飞行监测等。重点抽查具有以下情况的县域:
(1)与2010年相比,报送的指标数据或计算获得的指标发生明显变化的县域;
(2)工作组织不力,数据填报不规范,存在数据编造嫌疑的县域;
(3)填报的关键数据来源不明确,许多数据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县域;
(4)未能按照《考核办法》或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或未上报(含严重滞后上报)自查报告的县域。
(二)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被考核县域在收集数据资料或组织开展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及规定。
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如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均需有相应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SO2、COD、固体废物排放量数据必须为上级环保部门文件认定的数据。
水质、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同时从样品采样、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监测报告都有完整的记录,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七、数据报送
(一)县级人民政府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市、州环境保护局。
(2)报送内容:自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说明和证明材料、环境监测报告等。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三份。
(4)报送时间: 2012 年 1 月 16 日前 。
(二)市、州环境保护局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省环境保护厅
(2)报送内容:所辖被考核县自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说明和证明材料、环境监测报告、被考核县报送材料及初审意见。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三份。
(4)报送时间: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 。
(三)省环境保护厅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环境保护部。
(2)报送内容:数据审核报告及相关汇总表格及各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盖章)县(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盖章) 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
xx |
省(市、区)xx市(盟)xx县(市、旗、区) | ||||||
|
县域行政代码:县域国土面积(km2): | ||||||
指 标 |
数据 |
单 位 |
2010年 |
2011年 |
提供部门 | ||
自然 生态 指标 |
林 地 |
有林地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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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 |
灌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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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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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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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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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地 |
高覆盖度草地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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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 | ||
中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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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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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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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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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域湿地 |
河流水面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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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林业 | ||
湖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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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滩涂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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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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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域湿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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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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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和 建筑用地 |
水田 |
平方公里 (k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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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 ||
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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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坡度大于15度耕地 |
|
| |||||
耕地面积总计(水田+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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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 |
平方公里 (k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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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城建 | |||
农村居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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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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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用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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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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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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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利用地 |
沙地/沙漠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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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 ||
戈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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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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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裸地/裸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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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利用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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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利用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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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 指标 |
二氧化硫(SO2)排放量 |
千克(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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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 ||
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
kg/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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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
千克(kg) |
|
| ||||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 |
kg/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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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千克(kg) |
|
| ||||
固废排放强度 |
kg/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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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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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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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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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标排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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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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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提供监测报告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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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
|
| ||||
其他调查指标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
|
城建 | ||
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包括水蚀、风蚀或冻融侵蚀) |
平方公里 (km2) |
|
|
水利 | |||
2、数据副填报表
a.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的断面监测数据) 单位:mg/L,pH无量纲
序号 |
断面 名称 |
水体 名称 |
断面 性质 |
断面/点位位置(地理坐标) |
监测时间 (年月日) |
水温 (℃) |
pH |
溶解氧 |
高锰酸盐指数 |
化学需氧量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氨氮 |
总磷 | |
经度 |
纬度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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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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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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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 |
铜 |
锌 |
氟化物(以F-计) |
硒 |
砷 |
汞 |
镉 |
铬 (六价) |
铅 |
氰化物 |
挥发酚 |
石油类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硫化物 |
流量 (m3/s) |
电导率 (us/cm) |
水质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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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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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的点位监测数据) 单位:mg/m3
序号 |
点位 名称 |
点位 性质 |
点位位置(地理坐标) |
监测时间 |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
二氧化硫 |
二氧化氮 |
空气质量 等级 | |
经度 |
纬度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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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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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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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点位性质填国控、省控或市控;如采用五日法手工监测,需填报污染物日浓度均值。
c. 辅助信息表
水质监测断面(注:原则上填写认定后的断面) | ||||||||||
县(市) |
代码 |
所属省份/地市 |
断面名称 |
河流/湖泊名称 |
经纬度 |
建立时间 |
断面性质(国控、省控、市控或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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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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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空气监测点位(注:原则上填写认定后的点位) | ||||||||||
县(市) |
代码 |
所属省份/地市 |
点位名称 |
监测方式 (自动、手工、流动) |
经纬度 |
建立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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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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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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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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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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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名 称 |
建成时间 |
运行状态(填:已运行或建设中) |
经纬度 |
日处理能力(吨/天)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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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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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
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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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状况 | ||||||||||
受保护区域名称 |
类型 |
级别 |
面积(公顷) |
建立时间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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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保护区域类型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县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
情况的说明
一、 基本情况
1.自查工作组织情况
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2.1 2010、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
2.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
2.2.1 2010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
2.2.2 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
分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提供详细项目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分别加以说明。
二、 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
1.水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及变化
1.1 水质监测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1.2 水质监测指标变化的原因分析
2.空气质量监测及变化
2.1 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2.2 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变化的原因分析
3.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
3.1 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情况
3.2 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的原因分析
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及其变化
4.1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4.2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变化的原因分析
5.县域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说明考核年度内县域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经济与生态损失、应急处置情况等。
三、 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
1. 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说明数据年际变化及其原因,比如林地面积增加,需要说明采取何种措施增加,同时要说明增加具体地点(提供实施造林区域的经纬度坐标)。
2. 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
说明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生态保护政策等。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进行说明。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12】1号
安顺市环保局、毕节市环保局、黔南州环保局、黔西南州环保局、镇宁县环保局、紫云县环保局、关岭县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赫章县环保局、平塘县环保局、罗甸县环保局、荔波县环保局、望谟县环保局、册亨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87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精神及环保部相关要求,我省十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由我厅组织开展实施。为保证2012年考核工作顺利完成,请各被考核县环保局报县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撰写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为保证提交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市、州环保局需对该市、州所辖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报送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于 2012年 2月 10日 前将各被考核县初审后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等)报送我厅。
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三份。
省环保厅联系人:王劲松
电 话:0851-5571242
电子邮箱:shbtjcc@163.com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人:安宏锋
电 话:0851-5571827
电子邮箱:237874162@qq.com
附件一、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大纲
二〇一二年元月九日
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2012年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平塘县、罗甸县、荔波县、望谟县、册亨县
二、2012年工作计划
(1)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报送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
(2) 2012 年 2 月 10 日前 :各市、州级环境保护局完成对各自所辖被考核县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各县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及初审意见。
(3)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的自查报告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包括任务下达、协调组织环境状况监测、数据整理和审核,并编写省级数据审核报告。
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所辖被考核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完整性和数据准确性,督促被考核县完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中不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内容的修改。出具初审意见。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
四、指标解释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5)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山区、丘陵地区坡度≥15°的耕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国土面积×100%。
(6)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7)植被覆盖指数: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程度,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8)生物丰度指数:表示县域生物物种丰贫的指标,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林地、水域湿地、草地、耕地、建筑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9)水源涵养指数:表征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综合指标。通过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综合加权获得。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 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面积,A为归一化系数,,A=100/A最大值,A最大值指某指数归一化处理前的最大值。
(10)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1)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2)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3)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或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次数总和/县域内污染源监测次数总和。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14)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15)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五、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域“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
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2010年、2011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填报经认定后的断面/点位监测数据。
(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
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除了说明总体变化情况外,要重点说明变化的主要类型及变化原因、各变化类型的位置分布,做到定量、定位。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要重点说明发生变化的指标及其原因。
(三)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 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准备,统筹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协调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2. 自查报告中的考核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 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的自查报告、考核指标汇总表等需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各相关部门所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六、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相关参与单位或部门都必须开展严格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被考核县域抽查
环境保护部与财政部联合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高分辨率遥感卫片检查、以及无人机不定期飞行监测等。重点抽查具有以下情况的县域:
(1)与2010年相比,报送的指标数据或计算获得的指标发生明显变化的县域;
(2)工作组织不力,数据填报不规范,存在数据编造嫌疑的县域;
(3)填报的关键数据来源不明确,许多数据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县域;
(4)未能按照《考核办法》或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或未上报(含严重滞后上报)自查报告的县域。
(二)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被考核县域在收集数据资料或组织开展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及规定。
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如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均需有相应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SO2、COD、固体废物排放量数据必须为上级环保部门文件认定的数据。
水质、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同时从样品采样、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监测报告都有完整的记录,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七、数据报送
(一)县级人民政府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市、州环境保护局。
(2)报送内容:自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说明和证明材料、环境监测报告等。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三份。
(4)报送时间: 2012 年 1 月 16 日前 。
(二)市、州环境保护局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省环境保护厅
(2)报送内容:所辖被考核县自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说明和证明材料、环境监测报告、被考核县报送材料及初审意见。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三份。
(4)报送时间: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 。
(三)省环境保护厅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环境保护部。
(2)报送内容:数据审核报告及相关汇总表格及各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盖章)县(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盖章) 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
xx |
省(市、区)xx市(盟)xx县(市、旗、区) | ||||||
|
县域行政代码:县域国土面积(km2): | ||||||
指 标 |
数据 |
单 位 |
2010年 |
2011年 |
提供部门 | ||
自然 生态 指标 |
林 地 |
有林地 |
平方公里 (km2) |
|
|
林业 | |
灌木林地 |
|
| |||||
其他林地 |
|
| |||||
林地面积总计 |
|
| |||||
林地覆盖率 |
% |
|
| ||||
草 地 |
高覆盖度草地 |
平方公里 (km2) |
|
|
农业、畜牧 | ||
中覆盖度草地 |
|
| |||||
低覆盖度草地 |
|
| |||||
草地面积总计 |
|
| |||||
草地覆盖率 |
% |
|
| ||||
水域湿地 |
河流水面 |
平方公里 (km2) |
|
|
水利、林业 | ||
湖库 |
|
| |||||
滩涂湿地 |
|
| |||||
沼泽 |
|
| |||||
水域湿地面积总计 |
|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 |
|
| ||||
耕地和 建筑用地 |
水田 |
平方公里 (km2) |
|
|
农业 | ||
旱地 |
|
| |||||
坡度大于15度耕地 |
|
| |||||
耕地面积总计(水田+旱地) |
|
| |||||
城镇建设用地 |
平方公里 (km2) |
|
|
国土、城建 | |||
农村居民地 |
|
| |||||
其他建设用地 |
|
| |||||
建筑用地面积总计 |
|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
|
|
| |||
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 |
% |
|
|
| |||
未利用地 |
沙地/沙漠 |
平方公里 (km2) |
|
|
国土 | ||
戈壁 |
|
| |||||
盐碱地 |
|
| |||||
裸地/裸岩 |
|
| |||||
未利用地面积总计 |
|
| |||||
未利用地比例 |
% |
|
| ||||
环境状况 指标 |
二氧化硫(SO2)排放量 |
千克(kg) |
|
|
环保 | ||
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
kg/ km2 |
|
|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
千克(kg) |
|
| ||||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 |
kg/ km2 |
|
|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千克(kg) |
|
| ||||
固废排放强度 |
kg/ km2 |
|
| ||||
个 |
|
| |||||
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 |
个 |
|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 |
个 |
|
| ||||
达标排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 |
个 |
|
| ||||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 |
|
|
须提供监测报告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
|
| ||||
其他调查指标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
|
城建 | ||
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包括水蚀、风蚀或冻融侵蚀) |
平方公里 (km2) |
|
|
水利 | |||
2、数据副填报表
a.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的断面监测数据) 单位:mg/L,pH无量纲
序号 |
断面 名称 |
水体 名称 |
断面 性质 |
断面/点位位置(地理坐标) |
监测时间 (年月日) |
水温 (℃) |
pH |
溶解氧 |
高锰酸盐指数 |
化学需氧量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氨氮 |
总磷 | |
经度 |
纬度 |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总氮 |
铜 |
锌 |
氟化物(以F-计) |
硒 |
砷 |
汞 |
镉 |
铬 (六价) |
铅 |
氰化物 |
挥发酚 |
石油类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硫化物 |
流量 (m3/s) |
电导率 (us/cm) |
水质 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的点位监测数据) 单位:mg/m3
序号 |
点位 名称 |
点位 性质 |
点位位置(地理坐标) |
监测时间 |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
二氧化硫 |
二氧化氮 |
空气质量 等级 | |
经度 |
纬度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注:点位性质填国控、省控或市控;如采用五日法手工监测,需填报污染物日浓度均值。
c. 辅助信息表
水质监测断面(注:原则上填写认定后的断面) | ||||||||||
县(市) |
代码 |
所属省份/地市 |
断面名称 |
河流/湖泊名称 |
经纬度 |
建立时间 |
断面性质(国控、省控、市控或新建) |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空气监测点位(注:原则上填写认定后的点位) | ||||||||||
县(市) |
代码 |
所属省份/地市 |
点位名称 |
监测方式 (自动、手工、流动) |
经纬度 |
建立时间 |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名 称 |
建成时间 |
运行状态(填:已运行或建设中) |
经纬度 |
日处理能力(吨/天) |
备注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
|
|
东经: |
北纬: |
|
| ||||
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状况 | ||||||||||
受保护区域名称 |
类型 |
级别 |
面积(公顷) |
建立时间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受保护区域类型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县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
情况的说明
一、 基本情况
1.自查工作组织情况
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2.1 2010、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
2.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
2.2.1 2010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
2.2.2 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
分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提供详细项目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分别加以说明。
二、 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
1.水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及变化
1.1 水质监测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1.2 水质监测指标变化的原因分析
2.空气质量监测及变化
2.1 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2.2 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变化的原因分析
3.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
3.1 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情况
3.2 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的原因分析
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及其变化
4.1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4.2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变化的原因分析
5.县域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说明考核年度内县域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经济与生态损失、应急处置情况等。
三、 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
1. 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说明数据年际变化及其原因,比如林地面积增加,需要说明采取何种措施增加,同时要说明增加具体地点(提供实施造林区域的经纬度坐标)。
2. 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
说明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生态保护政策等。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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