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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5 10:17:4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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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环通[2011]62


关于申报2011年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保局:

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2011年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标准的乡镇、建制村,均可自愿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开展国家级生态县建设的县和已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乡(镇)或建制村要积极申报生态乡(镇)、生态村。

二、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单位(乡镇或建制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州、地)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厅。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生态乡(镇)或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申报表(可在省环保厅网站下载)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证明材料必须翔实、具体,并附图片、照片,如污水处理要明确设施,包括数量、规模、处理工艺、建设地点等;垃圾处理必须明确设施,包括收集池、转运站数量、最终处置方式和去向,收集制度等。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采用胶粘)成一本,并设置封面和目录。装订顺序为技术报告、工作报告。

(三)申报时间。各市(州、地)环保局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含电子版)及审查意见报省环保厅生态处,同时报送本地区2010年以来的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以及2010年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管理情况。

三、审查与审核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10〕75号)、《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环发〔2006〕192号)、《贵州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黔环通〔2009〕39号,即原《贵州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贵州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黔环通〔2009〕39号)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经济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宣传情况等。对完全达标的,方可上报;对不达标的,要指出存在问题和差距,并积极指导其创建,支持其达标后再申报。

(一)市(州、地)环保局审查

1、市(州、地)环保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单位所在地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单位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州、地)环保局提交考核意见。

2、依据专家组考核意见,各市(州、地)环保局对被考核单位提出是否达到所申报级别的生态乡镇或生态村标准的审查意见,并对达标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单位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单位,各市(州、地)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二)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1、省环保厅收到市(州、地)环保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30%以上的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市(州、地)环保局本次所有申报单位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州、地)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审核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省环保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贵州环保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报单位,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申报国家级的申报单位,上报环保部复核命名。

联系人:省环保厅生态处鄢钢

电话:0851-5573362

电子邮箱:7601315@qq.com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乡镇生态村 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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