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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4 10:08:57 来源: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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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要求,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准确的污水减排监测体系,现将贵阳花溪课米田污水处理厂等14家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中控系统建设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14家污水处理厂要认真遵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要求,按照“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的标准要求,严格进行对照检查,增加进口COD、流量监测装置以及其他缺少参数,完善中控系统参数;升级中控系统,达到数据至少保存一年的时限要求。         

二、各建设单位要抓紧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并严格落实建设方案、监测点位层级报批制度,报环保部门审批备案后,尽快组织实施,须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中控系统完善与升级任务。建设、调试完成后,将进出口监测数据传输至我厅监控中心,并及时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按期完成任务的,我厅将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黔环发[2004]5号)对进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给予补助;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我厅将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企业中控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调度各企业建设情况,跟踪督促落实,确保各企业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今后新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建设工作严格按此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 2009年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单位及建设内容     

联系人:余  杨   孙中发         

电话(传真):0851-5574094  5565499     

电子邮箱:epi0851@163.com

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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