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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1 17:21:0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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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处(室)、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00九年四月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  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党要管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寓于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违反必究。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每年年初,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签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部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其成员签订党员干部《廉政承诺书》。对责任书落实情况,将结合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局党组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环保工作的实际和特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 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有关处(室)、部分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充分依靠和发挥机关各处(室)的职能作用,定期分析研究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 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认真抓好省局党组制定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立足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围绕环保“七项权力”强化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 对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积极支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能,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党组书记、局长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党组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党组和中心组学习,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身作则,团结和带领班子成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主持召开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地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检查、督促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推动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四)主持召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对局党组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对重要案件查处工作亲自过问;     

(六)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八条局党组成员,要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分管处(室)、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督促检查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反腐败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切实做好个别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工作;       

(三)参加分管处(室)、直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及时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分管处(室)、直属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主动接受监督,对分管范围内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了解、分析和掌握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抓好落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三)按照局党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负责解决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本处(室)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按局党组确定的议题,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抓好会前准备、会中对照检查、会后反馈、落实整改四个环节;     

(五)每半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责任考核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实行分级考核。       

(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办、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二)对局机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对科以下干部,由本单位参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汇报、群众评议、组织考评、查看实绩等方法进行;     

(四)考核实行百分制,等级分为优、良、差。考核结果每年通报一次,并按规定进行奖罚。对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负责,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差的责令其限期改进、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直至免除职务;     

(五)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机关党委要将其作为单位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有关资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各直属单位,年终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告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年终考核工作中,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犯财政、金融、税务、环保、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办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和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局党组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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