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公告
为了加强贵州省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告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凡我省广电系统、通信系统、铁路系统、电力系统和其它使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本公告发布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07年12月31前到我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将依据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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